郑州7类人群住房贷款可减免担保服务费

08.05.2014  09:45

郑州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政策性担保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中原网讯(记者 胡审兵) 昨日,郑州市政府法制办发布消息,《郑州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政策性担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5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通过三种方式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传真0371-67446680;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或写信寄往中原西路23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编450006。征求意见稿全文,可通过郑州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根据该意见稿,低保家庭等7类人群可减免担保服务费。借款人用作抵押的房屋被依法处置后,需要担保机构提供过渡住房居住的,担保机构应当提供短期周转房,使用费用应低于同地段房屋租赁市场价格。

符合7项条件者,可申请政策性贷款担保

根据征求意见稿,市民申请个人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的,应当具备下列7项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收入来源稳定,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订立合法的住房买卖合同;已足额缴纳购房首付款;已订立借款合同;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签订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合同,并出具担保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担保后的贷款利率可优惠

征求意见稿规定,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依据国家、省、市有关个人住房置业政策,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提供保证,在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住房贷款偿还义务时,由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代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债务。

为此,要求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的,需要将本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房产向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进行抵押,或以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认可的保证、质押方式,依法向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

由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经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与贷款人协商后,贷款人可以增加借款人的贷款比例、增加贷款年限或者适当优惠贷款利率。

7类人群可以减免担保服务费

征求意见稿要求,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向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缴纳担保服务费。

如果借款人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可以减免担保服务费。它们分别为:持有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配偶、成年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获得个人一等功;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种情形贷款可以免责

借款人以自有房屋设定抵押提供反担保的,出现下列3种原因导致房屋灭失,并且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的,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承担清偿借款人剩余贷款本息的义务,并不再向借款人追偿,但因借款人故意行为造成的或已得到赔偿、补偿的除外。这3种情形分别为:地震、雷击等不可抗力因素;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此外,在保证合同履行期间,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住房置业政策性担保机构可以提供全部或者部分意外免责保障,它们分别是:借款人被追认为革命烈士,其共同借款人或者继承人无偿还能力的;借款人因见义勇为牺牲,其共同借款人或者继承人无偿还能力的;借款人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偿还能力的。

编辑:赵静 联系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