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法院推进陪审员制度试点改革 28岁以上高中学历可参选

22.08.2015  10:54

  □记者 韩景玮

  核心提示 为解决人民陪审员“驻庭陪审”、“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8月21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河南省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获最高法院批复同意,我省安阳市中级法院,郑州中原区、安阳龙安区、兰考县、西峡县法院已启动为期两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改革,省高院将在上述法院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参审职权、退出和惩戒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以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不是一个新职业;人民陪审员制度,也不是一个新制度,它已有60多年的历史。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问题

  “陪而不审”、“审而不议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原来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对陪审员参审条件、参审范围、退出机制、保障制度存在缺陷,导致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有限,人民陪审员说得最多的话是“我同意”。在实践中导致“陪而不审”、“审而不议”,或者有些陪审员积极性不高,但有些陪审员积极性过高,出现了长驻陪审员。

   解决人民陪审员制度需要改进和完善的主要有五方面

  一是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

  二是陪审案件范围不明确

  三是随机抽取流于形式,人民陪审员职权与职责不相匹配

  四是人民陪审员退出和责任追究机制缺乏

  五是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适应的履职保障机制不完善

   解读

  省高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韩守贤介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安阳市中级法院、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兰考县法院、安阳市龙安区法院、西峡县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将参照我省出台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机制、参审职权、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制度等开展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