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公布十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13.04.2016  13:45

  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来,仅2015年,河南省法院一审就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69件76人。为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有力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河南全省法院已经连续七年开展“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为进一步营造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高压态势,增强用工单位和人员诚信守法意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2016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河南省法院特选取十起典型案例通过媒体曝光“老赖”。大河网记者获悉,在十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龙收到结算款后恶意逃匿,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王某收到结算款后恶意逃匿,获刑1年10个月

  滑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4年8月7日武某承包了金地日煜城29号、31号楼大清包,然后承包给了被告人王某。工程结束后,武某于2015年1月15日将工程款全部支付被告人王某。王某收到结算款后不久便将电话关停机并逃匿,未支付被害人李某等48名农民工工资,导致工人上访投诉。

  2015年1月28日,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王某下达了限期支付通知书,王某预期仍拒绝支付。经滑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认定,王某应当支付李某等48人工资108368元。王某逃匿后,为稳定农民工情绪,为武某提供资质的某建设公司和小包工头邵某为王某垫付工人工资75554元。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王某收到结算款后恶意逃匿,并因此导致工人上访投诉,情节恶劣,应予严惩。故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拿到钱不发给农民工还逃跑,吕某被判刑1年

  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1年9月30日,被告人吕某与罗山县金诚建筑有限公司的项目部经理刘某国签定了金诚博雅世纪花园1号楼木工工程劳务承包合同。随后吕某招用了多名农民工进行施工。截至2013年2月初,吕某已累计领取工程款591381元,但吕某以工程赔钱为由拖欠71名农民工工资143957元。

  2013年2月2日至4日期间,农民工聚众到罗山县委、政府上访。同年2月5日前后,刘某国将吕某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43957元代为发放。2月5日,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吕某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吕某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但吕某仍未支付并逃匿。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14日将吕某抓获。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并责令被告人吕某将刘某国代为支付的涉案赃款人民币143957予以退赔,返还给刘某国。

  拖欠33名工人5万元后逃匿,获刑1年

  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宋某中先后承揽了河南中原气化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蓝天卡梅尔B6号楼东单元2、3、4层和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河铜山公馆一期项目8号楼中间单元木工工程,并招用33名工人分别在两工地进行施工。

  同年4月10日左右,宋某中与工地结算后,在未全部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逃匿,累计拖欠33名工人工资共计53310元。经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宋某中仍拒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