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拿结算款关手机逃匿 未支付10万工资获刑

13.04.2016  09:26

  □首席记者 吴倩 记者 李鹏飞 通讯员 张敏娜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来,全省法院在日常刑事审判工作中高度重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严惩了一批恶意欠薪者。仅2015年,全省法院一审就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69件76人。全省法院已经连续七年开展“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成效显著。为进一步营造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高压态势,增强用工单位和人员诚信守法意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2016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省法院特选取10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被告人王某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滑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4年8月7日,武某某承包了金地日煜城29号、31号楼大清包,然后转包给了被告人王某龙。工程结束后,武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将工程款全部支付被告人王某龙。王某龙收到结算款后不久便将电话关机并逃匿,未支付被害人李某某等48名农民工工资,导致工人上访投诉。2015年1月28日,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王某龙下达了限期支付通知书,王某龙逾期仍拒绝支付。经滑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认定,王某龙应当支付李某某等48人工资108368元。王某龙逃匿后,为稳定农民工情绪,为武某某提供资质的某建设公司和小包工头邵某某为王某龙垫付工人工资75554元。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龙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王某龙收到结算款后恶意逃匿,并因此导致工人上访投诉,情节恶劣,应予严惩。故法院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王某龙有期徒刑一年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