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室温低于18℃收费减半

14.03.2018  14:32

3月14日,省政府公布《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供暖时间、供暖价格、供暖温度等老百姓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规定,该《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1月,办法出台前曾召开立法听证会,针对“用户欠费被停暖”问题,报社记者提出的建议被吸纳,修改后的办法更加细化、人性化。

【故事】事关民生“冷暖”,办法出台前召开立法听证会

今年1月4日,来自郑州、洛阳、许昌、鹤壁、永城等地的10名立法听证代表,冒着大雪赶赴郑州东区的会议现场,参加一场特殊的立法听证会。

去年12月,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住建厅就曾发布公告,我省将召开《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立法听证会,面向社会征集立法听证代表和旁听人,听证事项包括集中供热分户计量问题、集中供热收费问题、集中供热温度保障问题以及集中供热服务保障问题等。

报社记者被选为立法听证代表,在参加听证会前,记者专门请教了跑热力口的老记者以及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波,围绕供暖收费、供暖温度等提出了四条建议。

其中,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热经营企业可以进行催交;经催交仍未交费的,热经营企业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

“用户逾期未缴纳热费热经营企业催交未交费停止供热,是不是有些任性。”张波说,建议办法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催收次数或者催收多少日之后仍不交费,再进行停止供暖。

记者将此条建议带上听证会,工作人员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对比征求意见稿,记者发现办法对次进行了吸纳,规定: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热经营企业可以进行催交;经2次催交仍未交费的,热经营企业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

明确规定,热力企业2次催交,欠费用户仍未交费的将被暂停供热。

此外,热经营企业需退还热费或者热用户需要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结清。

【关键词】供暖时间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办法,集中供热起止时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在供热开始之日15日前具备供热条件。热经营企业在供热期前进行充水试压时,应当提前5日通知热用户及相关单位,热用户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关键词】供热价格

调整供热价格,应举行听证会

集中供热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热经营企业应当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不得擅自提高。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制定和调整集中供热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热经营企业、热用户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分户计量的用热量收费。对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按照供热面积和实际供热天数收费。热用户应当按照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对优抚对象、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实行热费补贴制度。

【关键词】供热收费

代收热费的单位不得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对比征求意见稿,记者发现新办法增加规定:热经营企业应当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为热用户提供多种便捷交款方式,这意味着老百姓交暖气费更加方便。

不少用户的暖气费是物业等代收,收费时面临被多收“手续费”等问题。对此,办法明确规定,热经营企业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热费的,应当告知热用户。代收热费的单位不得向热用户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收取额外费用或者设置限制条件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关键词】供热温度

室内温度低于14℃(不含14℃)的,按日免收热费

办法明确,在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有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有供热设施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8℃(不含18℃)、高于14℃(含14℃)的,按日减半收取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4℃(不含14℃)的,按日免收热费。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的,应当根据停热时间相应减收热费。

【关键词】法律责任

不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依法进行处罚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还在法律责任一章新增一条规定:热经营企业、代收热费的单位未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收取额外费用或者设置限制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于未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的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用户安装热水循环装置、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改动热计量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等行为,并给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热用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居民热用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共供热设施或者安全警示标志、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挖坑、掘土、打桩、爆破作业或者实施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钱艳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