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明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可采用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进行表决

17.09.2021  16:29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陈朋冲

业主大会是广大业主参与和监督小区物业服务事项的组织机构,但多年来,大会成立难、会议召开难、组织业主难等问题长期存在,影响了广大业主保障自身权益。

今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该《条例》中,为保障业主的权益,针对业主大会成立、运行中的一些问题做出要求,还提出增设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承担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临时机构。

9月17日,郑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艳介绍,郑州市全市范围共有居民小区7686个,其中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小区325个,业主组织覆盖率不足5%,相对沿海城市,成立比例较低。经过前期调研,业主组织成立比例低和作用发挥不明显的主要原因,有大会成立难、会议召开难、组织业主难等几方面。

河南商报记者了解到,为推动业主组织的建立,郑州市借鉴先进地市的经验,在《条例》立法过程中进行了探索。

针对业主大会召开难的问题,《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未按期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召开。

针对业主大会组织难、表决难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在业主身份确认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书面、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进行表决。

针对业主大会成立难的问题,《条例》提出,要推动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此次新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创设性规定了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承担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临时机构。”李艳介绍,为强化行政监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下移,明确了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业委会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物业承接查验、公共应急维修等具体事项中的相关职责。

河南商报记者注意到,依据《条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七至十一人单数组成,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担任。

依据《条例》,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事项,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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