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即将实施,五大亮点抢先看

17.09.2021  11:21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  9月17日,郑州市召开《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专题新闻发布会,会上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艳对该《条例》亮点进行了解读。她表示,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论证、充分调研和积极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原《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废旧立新,制定了《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新《条例》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坚持科学立法。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条例(草案)》审议修改过程中,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政府部门、基层单位座谈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征求省直单位意见、在市属主流媒体公布《条例(草案)》修改稿、组织人大代表实地考察等形式,广泛汇集各方智慧,充分吸纳各界意见,形成了高质量的条例草案文本,并获得省市人大常委会顺利通过。

二是强化党建引领。 为发挥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条例》在总则部分确立了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引导的原则,同时规定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具体条文中还规定了“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通过社区党组织推荐”等内容,以进一步提高党组织领导下的物业服务和基层治理水平提供法律依据。另外《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在地方立法中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建引领机制预留了空间。

三是体现以人民为中心。 条例》聚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作了规定;并创设性规定了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承担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临时机构。同时,围绕立法调研中人民群众反映较集中的智慧物业服务、公共收益的范围与监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智慧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助老服务等方面作了规定,切实解决具体民生问题。

四是强化行政监管服务。 条例》分别规定了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居(村)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推动物业管理下移,明确了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业委会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物业承接查验、公共应急维修等具体事项中的相关职责。同时,规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片区责任制和行政执法移交衔接机制;规定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五是科学设置罚则。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对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以及物业服务人违法催交物业费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并进行了论证;另外,规定了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责任。(记者 贾永标)

【责任编辑:牛尚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