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拟规定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将罚50元,你咋看?

19.12.2017  21:29

今天,郑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召开,听取关于《郑州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7年10月25日,郑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的《郑州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12月13日,郑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形成《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重点

“共享交通工具提供企业应当控制共享交通工具投放数量”内容被删除

据介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文明的范围应当包括家庭文明,且相关上位法和其他省市地方性法规名称中大多没有“公共”二字,建议删除。经研究,同意采纳这一意见,将条例的名称修改为《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有省直部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对超出立法权限和照搬照抄上位法的内容进行删减。经研究,同意采纳这一意见,删除了《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等。

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共享交通工具提供企业应当控制共享交通工具投放数量,规范有序停放,不得非法占用公共道路资源,不得影响公民出行和公共交通秩序。”

罚款

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处以五十元罚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文明行为的选取要结合郑州实际。因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分别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出行作出了具体要求,第十六条增加了规范车辆停放的内容。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马路应当避让;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先行。”

上述条款还规定:“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礼让行人;等待交通信号指示时,应当在停止线以外;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架路、立交桥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

该条款还对行人进行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车行道内停留、嬉闹;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第十六条规定:停放非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地点停放;在未设停放地点的区域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根据《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以五十元罚款;等待交通信号指示时,越过停止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公厕

增加“公共场所应当依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厕所问题是城乡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的精神,增加有关公共厕所设置的内容,提升群众生活品质。

因此,《条例(草案)》中增加“公共场所应当依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的内容,并对公共场所设置方便老人、儿童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厕位或者第三卫生间进行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增加对文明行为的行政激励措施。因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细化文明行为表彰奖励的内容,并增加先进人物礼遇和困难帮扶制度。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和先进人物礼遇、困难帮扶制度。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参加或者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各种文明行为评选与表彰活动。

(举报)报、投诉内容明确具体的,受理举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以及告知举报、投诉人处理结果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记录单位和个人不文明行为,对其参与相关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社区通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举报、投诉内容明确具体的,受理举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以及告知举报、投诉人处理结果,并对举报、投诉人身份信息等予以保密。

【责任编辑:钱艳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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