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粮食系统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实施方案

08.05.2014  16:35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12〕78号)要求,结合全省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构建粮食系统服务型行政执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按照建设法治粮食部门、服务型粮食部门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在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中坚持“四个重在”实践要领,深入推进“两转两提”,改进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创新粮食行政执法机制,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提升粮食行政执法水平,努力塑造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粮食行政执法形象,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中原经济区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转变职能,构建粮食系统服务型行政执法模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把粮食行政执法职能转变到主要为粮食流通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流通市场环境上来。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粮食行政执法体制。创新全社会粮食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推进粮食行政执法从刚性化到刚柔并济转变,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从突击性执法向长效化执法转变,寓服务于执法过程中,在执法中体现服务,构建管理、执法和服务三位一体的粮食行政执法模式。
  (二)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防止不作为、乱作为。建立和完善检查、巡查制度,规范程序,责任到人,切实解决监管缺位、不到位问题。要高度重视、依法打击扰乱和破坏粮食流通市场秩序的违法活动,严厉查处危害粮食安全生产、粮食经营活动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继续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岗位和责任。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规则,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逐步推广说理式行政处罚,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
  (三)改进行政执法方式,促进执法关系和谐。要改变不适应建设服务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思想、执法习惯和方式方法,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注重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采取提醒、示范、协商、建议、劝导等方式,指导粮食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经营、依法办事,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实现行政指导与严格执法相得益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向粮食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法律、政策、安全、技术、信息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实行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制度:某种违法行为易发时段到来之前、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电话、短信、文件等形式,向粮食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提示、解释、告诫,促使其及时变更或者延续行政许可、履行法定义务,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发生;在作出处罚的同时要针对违法事项,向粮食行政管理相对人分析违法的原因,帮助其制定改进措施,加强对当事人的指导;对粮食行政管理相对人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粮食行政执法部门要进行回访,了解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况,督促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四)推进文明执法,树立良好形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心系群众、服务人民,尊重和保障粮食经营者权益,防止侵害执法对象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要做到着装整洁,按照《河南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行为规范》向粮食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开展执法工作的目的、方法,并做到举止得当、语言文明,遇到紧急事件和对方的过激言行,要态度平和、理性处理。加大粮食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力度,采取有效形式依法公开粮食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结果,让粮食经营者更好地了解粮食行政执法权的运作、更广泛地参与粮食行政管理、更直接地监督粮食行政执法行为。
  (五)实行行政执法风险管理,确保粮食经营者的利益不受损失。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粮食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及粮食经营者责令暂停粮食收购、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执法事项,除执行法定程序外,要从合法性、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风险识别。各级粮食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分析、查找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风险点,提出风险防控办法,预防因执法不严格、随意性大、疏于管理给粮食经营者的利益造成损害。
  (六)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快速高效解决矛盾纠纷。要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12〕78号)要求,把行政调解作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对法定执法事项进行梳理,明确适用行政调解的事项,并制定粮食行政调解规程。  
  (七)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粮食执法行为合法有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本区域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清理、认定行政执法主体,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并向社会公布,防止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不合格人员从事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从源头上预防乱执法、乱检查等行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积极受理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对违法人员依法取消粮食行政执法资格,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抓好推进落实。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粮食系统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常抓不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制定的实施方案,及时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发挥牵头作用,抓好组织协调、宣传培训、调查研究、经验交流、督导检查等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梳理粮食执法依据,明确粮食系统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内容和范围,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力争粮食系统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三)加强督导检查。省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把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的考核内容,加强对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总结推广各地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确保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扎实有序进行。研究制定激励约束办法,对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行为粗暴等行为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