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税务处罚量化标准11月实施

24.10.2014  09:01

税务处罚损害了纳税人合法权益?今后,这样的情况在我省将成为过去,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订的统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使用规则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由裁量有了量化标准。

此前,由于缺乏统一的处罚标准,国、地税之间,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之间,甚至同一地区的税务机关之间难以避免“同事不同罚”。

据悉,新出台的裁量标准对各类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情况,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划分为数个裁量阶次,并根据不同阶次设定了相对应的处罚标准。就办理税务登记而言,裁量标准以超过规定期限的时间长短划分了“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阶次,分别处以300元以下、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省国税局总会计师陈宗杰介绍,新出台的裁量标准对所有涉税行政处罚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归纳,共涉及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法的29条罚则,细分条款52项,设置处罚阶次183个,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偷逃骗抗税、发票管理等各个执法环节,做到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全覆盖”。而纳税人可以将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与标准中的“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裁量阶次相对应的内容进行对照,像套公式一样逐一对应,实施有效监督,真正使税务行政处罚在阳光下运行。

首次轻微违法将不再处罚

据悉,今后,纳税人因为不了解税法规定而违法,情节轻微并且经税务机关通知改正后及时改正或主动改正的,根据裁量标准规定,不再受罚。“‘首违不罚’符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法律原则。”省地税局总会计师吕太昌指出,“但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抗税、骗税或其他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不适用‘首违不罚’。”

纳税人若主动补税将减轻处罚

省国税局、地税局在裁量标准中吸收了“主动补缴,从轻处罚”的处罚理念。以偷税为例,标准规定是对“轻微”阶次的违法行为处应补缴税款50%的罚款,对“严重”阶次的违法行为处应补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按照此规定,如果纳税人有主动全额补缴税款的情节,只需要缴纳50%的罚款。

【责任编辑:王利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