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后查出前夫曾出轨 获精神赔偿15000元

21.11.2015  12:53

  □记者韩景玮

  核心提示|最高法院19日通报了30起涉“家事”典型案例,其中,河南滑县法院审理的夫妻离婚时一方有出轨行为,另一方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获法院支持。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以河南、河北、山东等省份案件量居多。结合最高法院通报情况,11月20日,省高院通报了我省婚姻家庭类案件审理情况,并向媒体公布了发生在我省的10起婚姻家庭类典型案例。

  通报10个月我省法院审11万件家务案

  新闻通气会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山东两个高院,作为全国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典型,河南省高院史小红副院长介绍了河南全省法院在家事审判中的经验和探索创新,并发布了河南的10起家事审判的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

  2015年1-10月,河南全省法院共受理家事纠纷案件110921件,同比上升6.61%,与其他传统民事案件相比,家事纠纷案件涉及到感情、亲情等身份因素,具有较强的伦理性、社会性特点。河南法院不简单地把家事案件等同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而是坚持把促使当事人之间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实现和解作为家事审判的目标和价值取向。

  案例1为拆迁款而拼凑的婚姻,存在风险

  【案例】 2011年农历六月,张某和陈某经人介绍订婚,因张某所在生产组要分土地补偿款,张家为使家庭迅速“添丁进口”多得补偿,尚在上学的张某和陈某在交往不到一个月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三天,张某到外地上学,陈某在张家仅住了几个月就回其娘家居住。其后,陈某因向张某索要生产组每人发放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而多次发生争执。2013年,张某以夫妻相处时间较短,双方无感情基础为由,到法院起诉离婚。

  襄城县法院于2014年6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二人离婚。离婚后,陈某要求张某父母返还自己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多次索要无果后,陈某将张某父母再次诉讼至法院。

  襄城县法院和许昌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补偿款是陈某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陈某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父母偿还陈某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

  【解读】伴随着城镇化飞速发展的步伐,围绕农村土地的各种纠纷也出现上升趋势。如本案中的情况,张某一家把获取土地补偿款等利益作为结婚的主要考量因素和目的,这样的婚姻往往因缺乏感情基础而极不稳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是极度不负责的做法,存在着法律和财产上的风险。

  案例2

  【案例】2003年周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人民币38000元。

  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

  【解读】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线索提供赵栋梁

            (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