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甲醇进行生产作业的通知

08.05.2014  13:04

豫安监管办﹝2014﹞45号

开封市、洛阳市、商丘市、信阳市、固始县、新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甲醇进行生产作业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40号)转发你们,请迅速贯彻落实。

各生产企业要充分认识甲醇的毒性危害,高度重视职业健康保护工作。各相关省辖市、直管县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安全监管局将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凡发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甲醇代替乙醇进行亮珠制造、点尾药调湿等生产作业,将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甲醇进行生产作业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