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平顶山、濮阳三地试点开展消费投诉公示

28.03.2018  21:03

 

日前,河南省工商局印发《河南省工商系统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自2018年3月起至11月底在洛阳市、平顶山市、濮阳市(包括以上三市所辖区、县、市)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

意见》明确了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建立消费投诉、消费维权公开公示制度”的规定,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意见》指出,通过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打通消费维权的事后救济和事先预防环节,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助推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强化社会组织、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促使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提高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推动消费纠纷的源头治理,进一步构建消费维权的社会共治格局,努力营造安全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根据《意见》,各试点地市工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在本辖区内积极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做好规范公示程序、界定公示范围、拓展公示渠道、评估公示效果等具体工作内容。一是建立健全试点制度。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客观真实、及时全面、公开透明、程序正当等原则,围绕消费投诉公示对象、内容、方式、媒介、程序、更正、救济、内部管理、社会监督、风险防控等方面,探索建立专门的工作制度,并在实践中及时优化完善,不断提升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二是合理确立公示内容。应当把有关经营者的有关信息纳入消费投诉公示范围:经营者工商登记信息;工商部门受理的投诉量;投诉的调解成功率(包括投诉后自行和解)。各地在此基础上,可自行探索增加公示内容(如投诉详情、投诉量占销售额比例、热点问题、苗头性问题、潜在风险等)。三是探索拓展公示渠道。应当从扩大消费投诉公示影响力、确保权威性、满足消费者获取信息便利性等角度综合考虑,积极探索投诉公示渠道。鼓励、引导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或者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方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主动向社会公示平台内或者市场内经营者的被投诉数量、投诉解决率等与维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信息。

意见》还要求,试点地市工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要充分发挥好消费投诉公示试点作用,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的预判性、精准性、有效性。要把消费投诉公示作为践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新举措、建立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新机制、服务经济健康发展新模式的品牌,把公示工作和改善消费环境、联合奖惩、服务民生相结合,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企业和消费者进行宣传,不断扩大知晓度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