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育才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涉税案

05.05.2015  20:22

漯河市育才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公司地址位于:漯河市郾城区孟南纬二路。经营范围:建筑、修缮、装饰、装修。法定代表人:王荣甲。主管税务机关:漯河市郾城区地方税务局。

检查中发现,由于该公司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存在实现收入后未及时开具发票申报缴纳税款,或缴纳税款后未及时开具发票核算当期工程收入现象。该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累计少申报工程收入:18276142.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条例》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照万分之三税率缴纳印花税。该公司2010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营业帐薄6本均未贴花。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收到工程款后,未主动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而采取自制白条入账的方式核算工程收入,累计自制白条61份;发生租车业务两笔,自制白条两份入账。补缴营业税:548284.26元;企业所得税:365522.84元;城建税:38379.89元;印花税:5512.83元;教育费附加:16448.52元;地方教育附加:10160.62元,合计:984308.96元。滞纳金:174659.03元。罚款:483849.91元。

该单位于2013年5月3日缴纳了全部税款及滞纳金,于2013年9月18日至2013年10月29日分次缴清了罚款。采取虚假申报少缴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及《河南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有偷税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补缴应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属轻微违法行为,处应补缴税款50%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河南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生该违法行为,涉及发票份数在30份以上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公司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