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天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涉税案

05.05.2015  20:22

漯河市天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22日,公司地址位于:漯河市湘江路于泰山路交叉口。主要经营范围:商业管理;房地产营销策划;广告制作、代理、发布;物业管理;房产中介;建材家具销售。法定代表人:周红彬。主管税务机关:漯河市源汇区地方税务局。

漯河市天冉商业管理公司自2009年6月1日-2012年7月31日,采取虚假申报手段累计少缴纳营业税:87925.54元;城建税: 6154.78元;个人所得税:7380.00元;印花税:370.00元;教育费附加:2637.74元;地方教育附加:1025.07元。根据调查核实:公司董事长周红彬、总经理葛洪卿2009年6月-2011年12月份,月工资总额均为:3500.00元;2012年1-7月份工资总额均为:50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收资本增加未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营业帐薄未按规定贴花。该公司自2009年6月1日-12月31日,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82份;2010年度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108份;2011年1月1日-31日,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58份;合计:242份。补缴营业税:87925.54元;城建税: 6154.78元;个人所得税:7380.00元;印花税:370.00元;教育费附加:2637.74元;地方教育附加:1025.07元,合计:105493.13元。滞纳金:33768.25元。罚款50915.16元。

该单位于2012年9月17日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已全额补缴了税款,于2013年3月18日将罚款全额缴纳入库。采取虚假申报少缴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及《河南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有偷税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补缴应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属轻微违法行为,处应补缴税款50%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河南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生该违法行为,涉及发票份数在30份以上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