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原常务副市长贾全明受贿被判八年 处罚金100万

21.06.2017  07:32

 

(资料图)

日前,由河南省开封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原新乡市常务副市长贾全明,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上缴国库。

检察机关查明:2007年2月至2014年3月,贾全明在担任新乡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其分管城管、交通、国土资源等职务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09.5万元、价值人民币31万元的购物卡和美元8000元,在规划审批、控规调整、容积率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贾全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并积极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贾全明简历:

贾全明,男,1962年3月出生,汉族,河南舞阳人,博士研究生学历,1982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9月参加工作。

1981.09—1983.03 舞阳县孟寨公社团委书记;1983.03—1987.01 舞阳团县委副书记、书记(其间:1983.09—1985.07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政教专业学习);

1987.01—1992.09 河南省舞阳县辛安乡副书记、乡长、书记、县长助理、县经济开发区主任;

1992.09—1995.02 舞阳县副县长;

1995.02—1997.12 漯河自由贸易区管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7.12—2001.04 漯河贸易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其间:1996.11—1999.06在河南大学在职研究生班中共党史专业学习,获硕士学位);

2001.04—2002.09 中共郾城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2.09—2002.12 中共郾城县委书记、县长2002.12—2004.12 中共郾城县委书记;

2004.12—2006.12 任四届漯河市市委委员,中共漯河市郾城区委书记;

2006.12—2010.02 新乡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2010.02—2011.08 新乡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新乡平原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1.08—2011.09 中共新乡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新乡平原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1.09—2011.11 中共新乡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新乡平原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1.11—2014.3 中共新乡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其间:2009年9月—2012年7月,在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在职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

2014.3—新乡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2014.4 河南省新乡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贾全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简历据新乡市政府网站)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张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