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管法的法”大修 实施14年规定将变条例

23.09.2015  11:31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赵强

昨天,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我省实施了14年的“管法的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简称《程序规定》)迎来首次全面修订,拟变身为《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简称《条例》)。

【亮点一】

立法程序规定

变身“立法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关少锋介绍,2001年2月,我省出台了《程序规定》。《程序规定》侧重于从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到公布等程序上对我省地方立法进行规范,并以此进行体例设计。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很多,涉及面更广,《程序规定》有59条,修改后达到79条,增加条款已超过四分之一,属于全面修订。

因此,与法规内容相适应,法规名称由‘立法程序规’修改为‘立法条例’。”关少锋说。

【亮点二】

群众反映强烈内容

成立法项目重要来源

在行使地方立法权时,哪些立法项目可以优先考虑,哪些要暂缓?此次《条例》新增一章“立法准备”,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应当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立法计划应当与立法规划衔接。

立法项目从哪儿来?《条例》明确了5种渠道,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中的立法项目来源包括: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的立法建议项目;立法后评估中反映问题较多、应当进行修改或废止的项目;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事关重大公共利益、执法实践迫切需求的项目。

【亮点三】

人大代表、专家学者

可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亮点四】

简化地方性法规审批程序

新《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立法权。关少锋说,地方立法权属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什么法、怎样立法,应体现该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的意志,由该行政区域内的权力机关决定。因此,按照《立法法》的精神,我们对原审批程序进行了简化。

一是明确对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度;二是新增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前介入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议修改工作的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在法规草案一审后,应当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送交该法规征询意见;三是修改了对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处理制度,根据其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分为两种情况:不抵触的四个月内予以批准,抵触的不予批准,由原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修改后依照程序重新报批。

(河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