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方立法程序规定》首迎全面修订 增加条款超1/4

23.09.2015  08:43

  □记者 张渝

  核心提示丨实施14年,我省“管法的法”首次迎来全面修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拟“变身”为《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增加条款超过四分之一。

   关键词全面修订

  我省拟将“管法的法”升级,“程序规定”改为“立法条例

  昨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关少锋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作关于修订《程序规定》的说明。

  他说,2001年2月,我省出台了《程序规定》,这是河南“管法的法”。实施14年来,对规范我省地方立法程序、健全地方立法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新修订的《立法法》,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

  关少锋介绍,原《程序规定》侧重于从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到公布等程序上对我省地方立法进行规范,并以此进行体例设计。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很多,涉及面更广,原《程序规定》有59条,修改后达到79条,增加条款已超过四分之一,属于全面修订。

  值得注意的是,为与法规内容相适应,法规名称由“立法程序规定”修改为“立法条例”。

   关键词简化程序

  设区的市报批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审查后四个月内批准

  众所周知,新修订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立法权。今年7月30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又赋予了南阳、焦作、平顶山、开封、安阳、鹤壁、驻马店、漯河市等8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摆在省人大常委会面前的将是,提交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数量激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