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兖州警方撤销对“骂交警”者行政处罚

15.05.2014  15:09
  中新网5月14日电 山东济宁兖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兖州公安 14日晚发布微博,就13日网友贴吧骂“交警真孬种”被行拘5日一事致歉,并撤销对当时人的行政拘留处罚。
  
  该微博称,感谢新闻媒体和广大网友对2014年5月13日“兖州公安”微博“案件警示”的关注。经复查,认为对当事人行政拘留处罚不当,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欢迎新闻媒体和广大网友继续监督支持。
  
  山东兖州骂交警被拘网民称已接受警方道歉
  
  据齐鲁网报道,兖州区公安局在当晚向当事网友“兖州存哥”送达了“撤销处罚决定书”。14日晚22时59分,“兖州存哥”在百度贴吧发帖表示,希望此事到此为止,并称已经接受了兖州区公安局的道歉。
  
  兖州存哥表示,“兖州市公安机关于今晚向我送达了撤销处罚的决定书,向我赔礼道歉和赔偿,谢谢广大(网友)对我的支持,也佩服兖州市公安局知错就改的勇气,我以后也要遵章守法,做一个好公民。
  
  “此事对我的生活照成严重的影响,希望网友和媒体们不要在影响我的生活,此事到此为止。
  
  事实+
  事件回顾:一句牢骚惹的祸
  
  兖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13日称:5月4日,曹某某因违法停车被贴罚单,后曹某某为泄私愤在网上发帖称“车刚停在那里,就被贴条了,兖州里交警真孬种”。警方据此认为,“曹某某公然对人民警察进行侮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当事网友实际被拘3天后被释放,之后他被公司开除。
  
  这条微博的相关信息很快被删除,但其制作的微博配图在网络上被广泛转载,并遭到质疑。网友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是:一句不文明的气话犯的是哪部法的条款?
  
  有警方人士列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其中一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但这一条款表述得很清楚,必须是“公然侮辱他人”。这里的“他人”,依法理解释,是指自然人,而非某个单位或某个群体。刑法中的“侮辱罪”,也同样有此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