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警方向骂交警孬种者道歉 限制微博评论

15.05.2014  15:34

原标题:兖州警方撤销拘网友处罚宣布道歉(组图)

@兖州公安发布最新通报后,曹某在百度兖州吧发帖回应。

昨晚,@兖州公安宣布撤销处罚决定,向曹某道歉。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一名21的岁网友曹某不满车被贴条,发帖骂交警“孬种”后被行政拘留一事,两日来引发广泛关注。(详见南都昨日A 2 1版网眼报道)兖州区公安局昨日受访时称,该网友发帖时除“孬种”外,还有更多“难听的内容。”

尽管如此,@兖州公安昨日22时37分还是发布消息,称决定撤销拘留曹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其赔礼道歉,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限制微博评论再遭质疑

尽管在@兖州公安5月13日发布拘留曹某的案情通报长微博后,网上的质疑声铺天盖地,但@兖州公安在此后删除这条微博后,截至昨日下午,没有再发出任何说明。兖州区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一度对南都记者称,警方详细解释此事的通报已经写完,正在经各级领导审核,审核完毕将统一发布。

据《齐鲁晚报》报道,兖州区公安局宣传科相关人士在接受该报采访时说,“曹某肯定不止骂了这一句,更多难听的内容都没法写进去。”不过,该人士没有讲述这一案件的细节,也没有对警方的处罚是否适当进行评论。济宁市交警支队负责人,则对媒体否认交警参与和介入了曹某被行政拘留一案。这名负责人还表示,经了解并对现场执法交警进行了询问和调查,确认交警执法环节“没有问题”。

此外,兖州区公安局宣传科昨日确认,“拘留五日”为编辑微博时失误造成的,实际拘留时间为三日。

此前一周,@兖州公安每天都有少则一条、多则十余条的更新,但昨日一反常态。在@兖州公安微博顶端转发的一条“夏季车内危险品盘点”下,累计了近两万条评论,绝大多数是网友在表达质疑。

就在这条底下,昨日约22时30分,有网友发现,@兖州公安限制了评论,仅允许其关注的对象留言。岂料这一做法再度遭到网友质疑,网友@旋转八眼就说,“评论请打开,不要成真孬种”。

警方人士:处罚过重

转变就在一瞬间。昨日22点37分,兖州公安发布了一条最新通报。在这条通报中,兖州警方称,“感谢新闻媒体和广大网友对2014年5月13日"兖州公安"微博"案件警示"的关注。经复查,认为对当事人行政拘留处罚不当,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截至昨日23时20分,@兖州公安的最新通报微博,已被转发超4000次。网友@晴空双子对此评论,“互联网真是好东西,没有网络的监督和压力,公权力会滥用到什么地步?今天是别人,明天可能就是你自己。”网友@舞心居士也说,“改正错误是好的,但当初领导拍脑袋拘留,希望现在不是拍脑袋撤销。”

昨晚,济宁市公安局宣传处相关负责人在通报发布后告诉南都记者,兖州警方已与曹某见面,送达撤销处罚决定书,并当面道歉。这位负责人表示,济宁市和兖州区的纪委、督察在前日就已经进驻兖州市公安局,调查后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她证实,@兖州公安发布的这份最新通报,正是之前所说的需要领导审核的通报。该负责人还对南都记者表示,兖州警方对曹姓网友的处罚的确过重“是有错误。”

而在济宁市公安局官网的咨询栏目当中,昨日也有众多网友前去“咨询”此事。济宁市公安局是兖州区公安局的上级单位。南都记者在该栏目中看到,网站首页显示的6条咨询,均与网友曹某被拘一事有关。最近一条网友咨询是“我是不是孬种?”其他咨询分别还有“我被人骂了,我要报警”、“兖州交警孬种”、“有人骂交警,我要举报”等。这些咨询的办理状态都是“正在办理”,尚不清楚这些咨询将被如何处理。

曹某已收到撤销处罚决定书

南都记者昨晚多次致电被拘网友曹某,其未回应记者采访的请求。

此前一天,曹某在接受南都记者专访时说,在朋友当天看到通报微博告诉他之前,他不知道兖州警方发布了拘留通报,“还蒙在鼓里。”曹某表示,因为感觉被拘不好,不想让更多的人知道,拘留通知书已经被他烧掉,他记得是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侮辱”等原因被拘留,“我是法盲,具体的说法我也忘了。”

曹某当日还对南都记者表示,兖州警方释放他时没说什么,事后也没有再找过他,被释放后,他被上班的公司开除了。他说,对于发帖骂人被拘一事,他也纳闷,“这个事儿合理不合理不好说,现在我也是倍感压力。”曹某最后对南都记者表示,“我有想说的,但是我现在不想说。”

昨日22时59分,也就是警方通报22分钟后,曹某在百度兖州吧发帖称,“兖州市公安机关今晚向我送达了撤销处罚的决定书,向我赔礼道歉和赔偿,谢谢广大(网友)对我的支持,也佩服兖州市公安局知错就改的勇气。我以后也要遵章守法,做一个好公民”。

曹某最后表示,“此事对我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希望到此为止!”

声音

专家:警方涉嫌滥用职权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告诉南都记者,兖州警方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何兵说,“不能概括性地说侮辱了警察,侮辱肯定指(针对)个人,不可能指机构。(兖州警方的做法)显然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亚林告诉南都记者,上述条款中的“他人”指的是自然人,所以曹某的情况不符合被拘留处罚的条件。王亚林说,“即使符合这个规定,在网上骂了一句"交警真孬种",在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况下,我觉得也不应该被拘留,至多是警告或者训诫。”

王亚林对南都记者表示,兖州警方这一做法涉嫌滥用职权,“他们等于是动用侦查手段,我认为这属于滥用职权。对这种行为,要么警方自行纠正,要么由上级机关进行纠正。”

链接

网友骂民警被拘非个案

2010年3月,揭阳网友“报警人”因朋友的摩托车被民警扣留,索要无果,在发帖质疑并辱骂派出所全体民警,帖子含“畜生、下贱、强盗”等字眼。后来,该网友被揭阳东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

2013年8月,武当山特区公安局将一男子薛某行政拘留五日,因为该男子发布“谣言帖”,将死亡3人的车祸报为“7人死亡”。薛某成为当时十堰市警方集中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拘留的“网络传谣”第一人。

2013年8月,310国道安徽砀山段305km +140m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5人受伤。网民于和玉在其个人微博发布“事故造成16人死亡”的消息,被当地公安认定“散布谣言”而拘留5日。媒体报道后,8月29日,当地警方承认拘留处罚不妥,撤销了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致歉。

【责任编辑:王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