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

08.05.2014  17:41

一、项目名称

(国产)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

二、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9号)

三、收费:
      不收费。

四、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一)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自2011年2月1日起,申请人需登录 http://www.sfda.gov.cnhttp://www.zybh.gov.cn 进行在线申报)。

  (二)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订的有效转让合同原件。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应清晰、完整,不得涂改,应经中国境内公证机关公证。合同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转让方将转让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与产品生产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全权转让给受让方,并指导受让方生产出连续3批的合格产品。
  2.转让方应承诺不再生产和销售该产品。
  (四)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受让方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受让方的生产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在有效期内,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受让方名称一致,许可范围应包含申报产品剂型。
  (五)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受让方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
  (六)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原件(包括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变更批件)。
  (七)转让方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
  (八)有助于试制现场核查的相关资料。
  1.产品配方;
  2.生产工艺简图和生产工艺说明;
  3.产品质量标准;
  4.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多方申请人变更为单方持有,受让方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应当提供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
  (九)技术转让申请,除按照上述内容提交资料外,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由多方(含双方)申请人共同持有变为单方持有的,如受让方不具备该产品生产能力,可以委托具备该产品生产能力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并提供受委托方具备生产能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部分申请人注销的,应当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注销的证明文件。
  2.对原料和主要辅料相同、口味或颜色不同的保健食品,如在新产品注册时未开展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和功能学试验,申请人在申请技术转让产品注册时,应当提交补做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和功能学试验报告。

      五、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中“所附资料”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加封页,封页上注明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右上角注明该项资料名称。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用打孔夹装订成册。
  2、申报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应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7份。复印件应当与原件完全一致,应当由原件复制并保持完整、清晰。
  4、除《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申报资料应逐页加盖转让方和受让方印章或骑缝章(多个申请人联合申报的,应加盖所有申请人印章),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加盖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法律效力。

  5、申报资料中同一内容(如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等)的填写应前后一致。电子版与文字版的同一内容应当一致。

  6、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标签与说明书及有关证明文件中的外文,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外文参考文献中的摘要、关键词及与产品保健功能、安全有关部分的内容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外国人名、地址除外)。

  7、已受理的产品,申请人提出更改申报资料有关内容的具体要求如下:

  (1)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试验报告以及其它可能涉及产品安全和功能的内容不得更改。

  (2)除上述内容外,如需更改,申请人应向原受理部门提交书面更改申请,说明更改理由,注明提交的日期,加盖与原申请人一致的印章。申请人应提供更改后该项目的完整资料。

  8、未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的产品,其申报资料及样品一般不予退还,但已提交的《委托书》、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生产国(或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件(再注册产品除外)除外,如需退还,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不批准意见的3个月内提出书面退还申请。

9、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载明的保健食品功能名称、原(辅)料、工艺、食用方法、扩大适宜人群范围、缩小不适宜人群范围等可能影响安全、功能的内容不得变更。

10、对于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在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再注册申请已受理的,不再同时受理该产品的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已受理的产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获得批准后30日内提出再注册申请。

六、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

  (二)省局审查与申请资料移送:

  自受理之日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10日提出审查意见,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

七、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厅

九、许可证件有效期与延续:

  新发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相同,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再注册。

十、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政务服务厅
  投诉: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