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四个小学生放鞭炮引发火灾 家长被判赔28000元

04.04.2018  15:21

四个“熊孩子”贪玩放鞭炮,结果引发火灾,引燃了田地里的树苗和附近停放的一辆轿车,造成了经济损失。2018年4月3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四个孩子的家长被判赔偿车损及树苗损失共计2万8千余元。

现年9岁的常某某家住惠济区某村。2017年12月的一天下午,常某某放学后与三名同学在村头某处空地放鞭炮玩,却不慎引燃了地头的枯草,进而引发火灾,导致该田地里的树苗和附近停放的一辆轿车被烧毁。后经鉴定及评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8千余元。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常某等四人在事发时均为不满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玩火放炮、引燃烧毁车辆及树苗,依法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故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未成年人自己有财产,先由其个人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个人财产不足的,则由各自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由常某某等四人的各自监护人赔偿车损及树苗损失共计2万8千余元。

【提醒】

清明将至,焚香、烧纸、点蜡等祭扫活动频繁,一些地区还有放炮祭扫的习俗,这不仅容易造成空气污染,还容易引发火灾。为此提醒市民在祭扫亲人时,要注意消防安全。在进行烧纸、燃蜡等活动时,要注意选择远离山林、堆放易燃物品等的场所;要看管好孩子,不要让未成年人随意触碰火源;同时要注意清理周围可燃物,以免灰烬复燃或飞火引发火灾。此外,尽量通过鲜花祭扫等环保、文明、绿色的祭奠方式缅怀亲人、寄托哀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大河报·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鲁维佳

【责任编辑:张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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