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印发实施意见 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05.04.2017  19:06

 

近日,省政府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7号),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部署开展我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实施意见》指出,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确保全省各级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实施意见》强调,要按照坚持竞争优先、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分步实施、坚持依法审查的原则,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河南省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地方性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实施意见》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审查标准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4大类18条。经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要求后出台。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同时,《实施意见》明确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文化安全、实现扶贫开发和救灾救助、实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例外规定。为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意见》建立了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厅级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分管领导作为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制度。

实施意见》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明确的时间,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对现行政策措施,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有序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实施意见》公布之日起12个月内清理完毕;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