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通报8起民告官案 政府欲任性强拆败诉(一)

10.04.2015  17:51

      核心提示|为推动政府依法行政,4月9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8个“民告官”典型案例。8个案例涉及房屋拆迁、环境保护、为官不为等行政执法领域,多数审判结果为民众胜诉。省高院行政庭庭长宋炉安认为:随着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5月1日正式实施,我省首次通过发布案例形式公开“民告官”案,目的是通过媒体形成公众舆论,对政府的执法行为进行评判。提醒民众,通过诉讼也可维权;提醒行政部门,有权不能任性。
 
      案例1 补偿未明,政府想任性强拆败诉

      2012年,商丘睢阳区政府启动睢阳区长江鑫苑棚户区改造项目,王春生的房屋在该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由于王与政府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睢阳区政府作出了商睢政征补[2013]1号房屋补偿决定。王春生不服该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商丘中院审理认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产权调换方式中,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均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撤销被诉房屋补偿决定。

      意义:法院判决彰显了司法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保护。在当前各个地方的房屋征收中,不能公平补偿的问题最为突出。房屋是公民的重要生活依靠,对房屋的公平补偿应当成为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房屋征收工作的重点,以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案例2 政府强拆,法院判政府赔偿群众

      2011年9月30日,原武陟县宁郭镇政府组织人员、铲车,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了强制拆除。李小青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焦作中院审理认为,本案组织实施强拆的主体是原武陟县宁郭镇政府,该镇政府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的强行拆除没有履行法律程序。故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由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意义:未经法定程序拆除当事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组织、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本案中,行政机关拆除公民的养鸡场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案例3 政府滥用职权,法院撤销其决定

    2013年,河南某房产公司与项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该公司因该土地上有坟头未迁移及发现古墓等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清土地出让金,项城市国土局遂作出《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建设用地的决定》。房产公司诉至法院。周口中院认为,项城市国土局以行政决定形式解除合同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单方履行行政职能行为,自身已存在违约,房产公司履行绝大部分合同义务仍被作出解除决定,项城市国土局属滥用职权,故判决撤销了被诉决定。

      意义:长期以来,对于行政合同纠纷能否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论较大。本案中,周口中院抓住了行政机关单方面解除合同这个特点,积极受案,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诉权保护问题的高度重视。

    案例4 住建局不作为,法院判其败诉

    2014年5月6日,宝迪公司根据施工进度将其开发的雅居美域小区有关楼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资料,提交给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但浚县住建局以存在信访问题为由,始终未履行审批职责。宝迪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淇县法院认为,宝迪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法规,且浚县住建局也予认可。浚县住建局以信访为由对该申请不作处理,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故判决责令浚县住建局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为宝迪公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意义:行政机关不能因信访问题而放弃依法行政,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权应将法律规定作为唯一依据。相关的信访问题应依法处理,而不能作为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理由。近年来,行政执法中“为官不为”的问题突出,特别是有的行政机关因顾虑有关信访问题而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违法行为的,法律必须予以纠正。

      案例5 企业污染受罚,法院支持政府依法行政

      2013年5月20日,安阳市环境保护局对安阳宗村桑德水务有限公司(简称桑德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加氯间未正常使用,排放废水中细菌超过国家标准。环保局作出33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桑德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安阳中院审理认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判决维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意义:在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的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充分履行职责,促进环境不断改善。但当事人不服时,同样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进行监督。本案中,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确认了环保行政处罚合法,体现了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法律争议的现代法治要求。

      政府拒收群众材料逾期不答复,法院判其败诉

      此外,在公布的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诉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及陈江珍诉漯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案中,因政府行使职权正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在张冬亮等人诉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行政信息公开案中,因政府拒收群众材料,逾期不答复,法院最终判政府败诉。

      用案例提醒政府,不能任性用权

      “被侵权方起诉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各种文件约束,有时难以立案。‘官’的强势,让百姓时时处于弱势。”省高院行政庭庭长宋炉安认为:民告官在我国已实施了二十多年,但由于我国行政诉讼起步晚,加上公民受遇事找领导的传统影响,有许多人在其权利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时,仍习惯于到处信访、找领导。

      而随着法治发展,我国已逐步建立起解决社会矛盾的法律渠道,过去政府解决矛盾职能已不存在,“领导”也不能在法律之外随意评判是非。这种情况导致很多人长期通过信访这种不适当方式反映诉求,致使问题不能解决。在我国解决法律争议的法律机制已经完善的情况下,今后对法律之外的社会矛盾,国家不再干预,政府一般也没有解决的法定职能,而作为法律争议的社会矛盾,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渠道解决。

      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引导老百姓依法维权,让政府依法行政,省高院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告诉公众,行政审判已经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可以保护公民权利。同时也提醒政府,不能有权就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