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郑就“市民异地买盐被罚款”事件道歉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黄先生,河南信阳人,如今和自己的爱人在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三十多平方的小店经营的是热干面生意,开餐馆,油盐酱醋,哪样都少不了,然而这几天,黄先生却因为“盐”搞得生气又委屈。
一个多月前,因为店铺搬迁,他从郑州市带了半箱之前没用完的盐,然而,而10月15日上午,热干面还没卖出去一碗,黄先生却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
黄先生:当时不到十点,他穿的便衣、开的面包车,挨家挨户来查盐,进了屋以后,让我把盐拿出来几袋,我拿出来了,拿出来以后,他问我“盐从什么地方进来的”?我说我原来在郑州干,现在拆迁了我搬家了,搬了有一个多月左右,盐我没有用完,带过来的,他看了这个盐,不是假的是真的,但是跨区了,我说我不懂,我也不是倒买倒卖,超市里卖的,我是自己用的。
尽管反复解释,但两名执法人员还是对黄先生处以200元的罚款,并没收的几袋盐,给黄先生出示的罚款依据,是《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分别为:“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黄先生:他当时说“我不管那个,龙湖属于新郑管,我们说了算”,当时我无话可说,我说“真盐还花钱?”他说“假盐还拘留呢,还判你刑呢,就因为是真盐所以罚款。”罚款了以后,我说这个盐咋处理?他走的时候带走几袋带走三袋,说回家化验化验,我想这都是真盐还化验啥呢?他说罚款是对你最少的罚款,要按郑州市规定罚两千。
款被罚了,十几袋盐还放在家里,因为盐消耗得慢,怕执法人员再来查,黄先生就先回到郑州购盐的市场办了退货,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拨打新郑市盐业局和郑州市盐业局的投诉电话讨个说法:
黄先生:这个龙湖离郑州才几公里,离新郑二十多公里,离郑州近,离新郑远,当天下午,我给新政盐业局的打电话,盐业局是个女的接的电话,我说执法队的查出来我那个是真盐,我自己用的,也不是卖的,也不是超市,罚款还有这一项吗?她说有这一项罚款。
事情在经历多方关注之后,今天下午两点,新郑市盐业局工作人员公开向社会道歉,退还黄先生罚款及收缴的盐,同时,聘请市民黄先生为新郑市盐业局2014年度“行风监督员”。 同时,根据媒体的报道,新郑市盐业局盐政科科长郭新安被停职,稽查队长王胜利被撤职,责令两人做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局召开职工大会进行整改,公布处理结果。
然而,关于“盐”的讨论,却并没有结束,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屾山对这一事件提出了“执法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质疑:
岳屾山:针对食盐的话,国家是实行专营制度的,也就是说对于食盐的运输、生产、储存、销售甚至食用都是有相关的限制的,具体到河南省来讲,河南有一个《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其中也有明确规定,比如说这个事件当中,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那具体到什么事“当地”?是以省、市还是区县作为范畴,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报道中,郑州市盐业局2011年曾经发过相关文件,对郑州市区或县公司供应的合格食盐均不得处罚。通过这个文件,把这个范围确定为郑州市,按照这个规定来看,就是一种违法处罚,是不合法的。
另一方面,根据记者的梳理,实际上,对于“跨区域用盐”的要求,并不只出现在河南省的相关条例中,内蒙古、陕西等地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听到这,可能不少听众觉得这一袋盐,怎么还管这么严呢?其实,我国的食盐管制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的汉武帝时期。唐朝后期,政府财政陷入困境,盐利收入成为政府财政的支柱,此后历朝历代都因此而加强盐业管制。盐利所得已居全国赋税的一半,北宋时期,盐利占全国赋税的三分之二。
不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盐税占国家税收的百分比越来越低。2006年盐税只占我国税收的0.04%,盐税对于收税的贡献已经微乎其微。全国标准化盐类工作组组长李伏明说,实际上,这些年来,国家对于盐类的经营管理是在不断改革的,例如:2009年3月,“加快盐业行业改革”首次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今年4月21号,国家发改委又发布了第10号令,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不过李伏明认为,改革步伐可以迈得更大一些:
李伏明:必须取消,它现在妨碍全国的发展,现在油、粮食都放开了,这个为什么不能放开?这个(专营)有什么好处呢?只有坏处没有好处啊。
【责任编辑:王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