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用盐”挨罚引质疑 盐业局公开道歉

20.10.2014  08:13

在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的黄先生,因为使用从郑州带回的食盐,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执法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食盐并处罚款200元。黄先生的遭遇受到了网友的极大关注。10月18日下午,新郑市盐业局公开向社会道歉,向黄先生退还了罚没的食盐及200元罚款,并公布了对执法人员的处理结果。同时,聘请黄先生为新郑市盐业局2014年度“行风监督员”。

【事件】

“跨区域用盐”被罚200元

黄先生是河南信阳人,原来在郑州十八里河镇开餐馆,一个多月前,因为店面拆迁,黄先生将餐馆搬到了紧临郑州市区的新郑龙湖镇。原来餐馆里使用的一些东西,黄先生没舍得扔,带到了新餐馆,其中就包括在郑州购买的半箱食盐。

黄先生没想到,正是这半箱食盐,让他成了一起引发全国关注的新闻事件中的当事人。

10月15日上午,新郑市盐业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执法过程中,认定黄先生为“跨区域用盐”,没收了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

对于这次受罚,黄先生感到很委屈。“我这是在超市里买的真盐,自己店里使用,也没倒买倒卖,谁知道跨区域用盐也要受罚?早知道这半箱盐就退给超市了”。

尽管他反复解释,但新郑市盐业局两名执法人员还是对黄先生处以200元的罚款,并没收了几袋盐,说要带回单位化验。

黄先生随即拨打盐业部门的投诉电话,希望讨个说法。

【进展】 “跨区域用盐”不成立 执法者挨罚

黄先生“跨区域用盐”的遭遇,得到了广大网友的同情和声援。事情在经历多方关注之后,10月18日下午,新郑市盐业局书记李林祥到黄先生在龙湖镇开的餐馆,代表新郑市盐业局向黄先生道歉,退还了罚没的食盐及200元罚款,并向黄先生发放了新郑市盐业局2014年度“行风监督员”聘书,欢迎黄先生继续对新郑市盐业局的工作进行监督。

李林祥说,10月17日上午,接到黄先生的投诉电话后,新郑市盐业局盐政科向局党委汇报了案情经过。当时,局党委就对参与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了严厉批评,并迅速研究做出处理结果。新郑市盐业局盐政科科长郭新安被停职,稽查队长王胜利被撤职,责令两人做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局召开职工大会进行整改,公布处理结果。

【说法】

盐业执法为啥要公开道歉

跨区域用盐确系违规。

目前,我国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实行区域化管理,不同区域的盐不得随意流通。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违反该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食盐专营负有防止碘缺乏病的任务,不同地区对碘的需求量不同,也是国家对食盐实行区域化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因。”郑州市盐业局副局长史丽介绍,在河南省,郑州是缺碘地区,商丘是高碘地区,在商丘就不能吃有碘盐,所以要经营什么样的产品,有多少含碘量,得由河南省地方病防治中心、河南省疾控中心来确定。

从这个意义上说,黄先生受罚也是有法可依,然而,新郑市盐业局为何要公开道歉,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据记者了解,早在2011年11月2日,郑州市盐业局就发文要求,市县两级盐政执法人员要按权限执法、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检查中只要是郑州市区或县盐业公司供应的合格食盐,均不允许进行处罚,不准乱查收、乱罚款,违者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今年6月19日,郑州市盐业局再次发文重申上述要求,并进一步指出,发现类似情况后,要向商户、市民介绍盐业法规,主动调换供应当地合格食盐,严禁乱查收、乱罚款。

史丽说,在县(市)、区交界的地方,老百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一个区域把食盐带到另一个区域,一定不能处罚。

新华时评

“跨区域用盐被罚”是“专营垄断”奇葩

“跨区域用盐被罚款”报道一出,舆论哗然。其实,这种“奇葩罚款”的根源正是政企不分、高度垄断的盐业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严重背离了市场经济规律,但由于专营带来巨额垄断利益,各级盐业公司竭力强化专营体制,不少省、区的盐业公司通过地方立法来制定地方性的盐业管理条例,使垄断经营合法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而盐业的“垄断专营”体制与这种精神相背离,盐业打着“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的口号,实质上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垄断地位。

10月18日下午,新郑市盐业局公开向社会道歉,也向黄先生道歉并退回了没收的盐和罚款,并处分了两名执法人员,表示将坚决改正。但是新郑市盐业局的道歉并不能改变盐业管理存在地区割据的现状,也不能改变“垄断专营”的本质。因此,依据市场经济规律,加快对盐业管理体制进行更加深入的改革势在必行。

据新华网

读一送一

食盐专营

食盐专营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盐的专营(或专卖)在中国始于26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专卖古称“禁榷”,禁的意思是禁止,榷的意思是独木桥,禁榷合起来就是自己独占,不允许他人涉及经营。

历史上,齐国的丞相管仲主张,海滨产盐之国,可以计口授盐。当时,政府和百姓都可以煮海为盐,而运销、分配、进出口归国家管理,零售归商。

我国目前对食盐仍然实行专营管理,1990年,国务院颁布《食盐管理条例》,1996年,《食盐专营办法》实施。在我国,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食盐的运输、生产、储存、销售等环节实行许可经营制度,由县级以上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责任编辑:王利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