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男子改装车运货受伤 两合伙人共担责任
20.10.2015 10:03
本文来源: 新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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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杨某与张某、刘某合伙做饲料草粉收购加工业务。2013年10月29日上午,杨某提供经过私自改装的四轮拖拉机,并由没有驾驶资质的张某之子驾驶,将加工好的饲料草粉从延津县运往家中。途中,拖拉机侧翻,发生事故,杨某受伤。后杨某被诊断为颅内损伤、脑挫伤、颅骨骨折、脑脊液耳漏。2013年11月10日,张某和刘某支付了杨某的部分医疗费,不再支付后续治疗费用。
由于杨某家庭困难,无力支付昂贵的医疗费,便诉至浚县法院,称自己与张某、刘某合伙经营饲料草粉,已形成个人合伙法律关系,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受伤后,其他合伙成员理应对其身体损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某、刘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不含已支付的部分);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张某已支付医疗费1.7万元,被告刘某已支付医疗费2.7万元。原告杨某某之母宋某某(1950年5月25日出生)婚后生育四个孩子。
争议焦点
该案中,对于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受伤,其他合伙人责任的承担,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其他合伙人及合伙组织对受伤合伙人无过错即无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部分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认定为合伙的债务,适用《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民通意见》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且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合伙人共谋利益,共担风险不仅表现在合伙事务上,同样包括在合伙事务中出现的如成员受伤等情况。伤者为全体合伙成员谋利益,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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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5 10:03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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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省残联举行全省残联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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