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11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3.04.2015  02:35

豫通局〔2011〕34号

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11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2011〕1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落实指标任务。各公司要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2011年电信基础设施共建率、共享率考核指标和《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通知》(豫通局函〔2011〕4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确定的数量目标,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分解指标任务,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层层抓好落实,确保完成《实施意见》规定的12项考核指标和我省共建共享数量目标任务。

  二、强化监督考核。我局将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全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考核管理办法,将各项制度、规范、流程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进一步提升共建共享工作管理水平。各公司要抓紧制定本企业共建共享考核办法,将共建共享工作纳入公司业绩考核体系,加大对市分公司的考核力度,建立健全共建共享目标责任管理制度。

  三、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实施意见》和《通知》要求,加快全省共建共享信息系统建设进度,选择1-2个数字化示范集聚区所在市先行试点,建成共建共享信息资源管理(试点)平台。各公司要尽快确定本企业共建共享信息系统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加快建设进度,开发和完善本公司的共建共享信息系统,积极配合我局做好全省共建共享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为系统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准确的需求和共建共享基础数据。

  四、加大重点领域推进力度。各公司要切实做好6类重点场所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TD建设、跨省干线光缆建设的共建共享,在“无线城市”、3G网络扩容工程、石武高铁、数字化示范集聚区创建、郑州地铁等重大项目建设中,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协商、统一实施的方式,发挥各自优势,扩大合作范围,积极探索和推进无线局域网的频率协调和共建共享,推广共天馈线、微管微缆、共室内分布系统等新技术,做到资源互补、优势共享。我局将指导建立完善企业间协同推进、统一对外协调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推进新建住宅小区、新建商住楼和地铁内通信基础设施统谈共签和共建共享工作。

  五、调整统计报表口径。自2011年5月报送上月数据时开始,统计报表中“已有设施”和“已有设施中共享”统计口径仍为统计期末的到达数,其余指标统计口径调整为当年1月1日至统计期末的累计数。当年收到的共享需求,在规定时限内结转到下一年度答复并实施的,纳入下一年度统计。各公司要认真执行《实施意见》中“新建设施”、“共建设施”、“自建预留设施”的统计口径,在室内分布系统统计中增加共建方式,促进室内分布系统共建共享。

  六、加强统计报表管理。要严格执行统计月报制度,进一步完善报表核对机制,建立报表业内公示机制,开展统计数据检查,提高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各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共建共享数据报表统计和报送工作,认真执行报表核对制度,在报送统计月报前要共同核对、相互印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组织在市分公司层面实施,保证按时报送。要参照工程项目文档、行业统计资料等文件,加强统计档案管理,确保统计资料和相关原始资料保存完整。

  七、规范完善共建共享流程。各公司要认真落实省、市两级共建共享协商机制,严格执行签订共建共享正式协议和资源共享、联合建设协商、争议协调裁定程序。

  要加强“自建预留”设施的内部管理,加强事前沟通协调和论证,避免资源闲置和浪费。我局将加强对“自建预留”设施的备案管理和审核,适时对各公司“自建预留”设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要认真执行《河南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费用标准》和《河南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做好共建共享费用结算工作,明确企业间共建共享设施维护界面,进一步完善共建共享流程,推进共建共享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