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3000万黄金大劫案数年未决 嫌疑人高跃跃

08.05.2014  18:19

一个身家千万的金矿老板一夜之间变成穷人,被抢劫个精光还成了被告,倒赔抢劫人2300万,而且数年来一直遭到追杀。如果这件事情是发生在你的生活中,你会觉得荒诞吗?你的第一反应是不是“不可能!”,可这件事就发生在了河北企业家受害人身上。

2007年河北企业家在内蒙古达茂旗被时任人大代表的高跃跃抢劫价值3000余万元的黄金,而且还成了高跃跃的“被告”,并在诉讼中败诉,高跃跃却一直逍遥法外。3000万的黄金抢劫案5年来悬而未决,一千余封控告信石沉大海,这背后到底隐藏着怎样的秘密?

光天化日金矿遭武装抢劫

2007年6月4日,对于受害人来说是噩梦的开始。受害人从内蒙古人高跃跃手中承包的金矿中来了一群“武装警察”,对金矿进行了洗劫。在接下来的6月5日、6月14日、7月21日、8月24日,这伙“武装警察”连续对金矿抢劫了4次,共抢劫黄金成品、半成品及生产资料等价值3000余万元。在前来抢劫的人员当中,指挥者正是发包金矿给受害人的高跃跃,当时高跃跃正是当地的人大代表。

据受害人介绍,2008年1月8日,在公安部督办下,包头市公安局对高跃跃等人进行了立案侦查,并对高跃跃实施了刑事拘留。

记者在本案的刑事侦查案卷中看到,包头市警方对高跃跃抢劫受害人金矿一案进行缜密的侦查后确认,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报送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批捕。1月6日,包头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对人大代表高跃跃采取强制措施。可是蹊跷的事情发生了,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包头市公安局刑事侦查终结材料后无理由的做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后来高跃跃又被取保候审,本案最终竟然在不知什么“高人”的操作下不了了之。直至2012年年末,这起黄金大劫案的始作俑者高跃跃一伙人仍然逍遥法外。

黄金被抢倒成了被告

2008年11月,高跃跃在被取保候审后,以赛乌素公司的名义起诉了受害人,并伪造了“买断款”为“复坑保证金”的证据。把刑事抢劫案堂而皇之的变成了一场民间债务纠纷。本案审理中一审法院不顾受害人提出的因标的过大,该法院无权管辖的异议和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混淆承包经营和买断经营的法律关系,公然判决受害人向高跃跃赔偿2300万元。抢劫案的受害人一夜之间竟变成了欠债人。这让受害人对法律的威严产生了极大的怀疑。

受害人称,金矿被抢劫后,自己向有关部门发出1000余封控告信,但都石沉大海,至今3000万的黄金大劫案无人问津。“曾有人向我透露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赵双连对高跃跃极尽庇护之责,高跃跃曾对警方办案人员说,你们想要钱就找赵双连去。”

从一开始就是个圈套

受害人介绍,这个案子之所以有如此多的蹊跷,其中既有高跃跃等人事先设计好的圈套,也和政府高官被收买而袒护高跃跃有着极大的关系。

受害人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了本案主角高跃跃的弟弟高占武,并与其签订了开采金矿转包协议书,而高占武的金矿就是从高跃跃手中承包的。在签订协议时也得到了高跃跃的许可。协议中规定,受害人每开采一吨矿石向高占武缴纳10元的承包费,承包期为9个月。其后受害人投资了300多万元进行黄金冶炼生产。2005年8月,在承包合同即将到期的日子,高跃跃忽然提出要把受害人承包的矿区进行买断性出售,并允许受害人、高占武等人出资1200万元,买断该矿区的采矿权。买断后不再上交承包费用。受害人在通过高占武向高跃跃上交了420万元承包费后,取得了该金矿的开采权。后受害人投资了上千万元对采矿设备进行了更新,并很快实现了盈利。2007年,国际黄金市场价格不断攀升,但这也是受害人含恨内蒙古的开始。

高跃跃见利忘义,要求受害人无偿向其转让金矿30%的股权,遭到受害人的拒绝,于是高跃跃制造了2007年 6月5日后的4次抢劫。在遭到武装抢劫和伪造证据诬告后,受害人才清醒的认识到,原来这一切都是高跃跃一手

设计好的圈套。只等着你为他开好了矿、淘好了金他就伪造证据说你欠他的钱,把一场黄金大劫案变成债务纠纷,而这一切也都因某些手握重权高官的“照顾”变得顺理成章。

从案发后公安机关介入到法院审判错误连连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高丛松律师从2008年代理受害人被抢劫系列案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高丛松律师表示:

高跃跃等人行为已构成抢劫罪。2005年8月,受害人通过高占武向高跃跃支付了42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作为买断费,高跃跃同意以对高占武和王征的50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折抵为高占武和王征的买断费,剩下的钱待盈利后向高跃跃支付。自此,受害人已完全获得了金矿的开采权。

高跃跃出动上百人于2007年6月5日、6月14日、7月21日和8月24日分四次对受害人抢劫,并在抢劫的过程中打伤了金矿管理员周建忠、尤文瑞、国万海,以及会计张余。事后经统计,被抢劫的财物包括:黄金成品、半成品、汽车、挖掘机和工程车,还有受害人个人的金银首饰等财产,共计价值3000余万元人民币。

高跃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受害人的财产和生产资料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触犯了《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高跃跃的行为已构成伪证罪。为掩盖其抢劫的罪行, 2008年11月高跃跃以赛乌素公司的名义起诉了受害人、王征和高占武。高跃跃向法院提交了伪造的证据----一张收据,将受害人于2005年8月交付420万元人民币的“买断款”写成了“复坑保证金”。以此证据为基础,法院作出了不利于受害人的判决,将高跃跃的抢劫犯罪事实以民事诉讼的形式推翻。高跃跃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05条,构成伪证罪。

在采访的最后,高丛松律师表示,十八大后党中央对腐败问题显示出了巨大的决心,相信受害人被抢劫巨额财产的案件,在强大的证据面前能够得到解决,法律的尊严能够得到维护,正义终将来临。本报记者会对本案持续跟踪和报道。

【软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