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公布对“三类罪犯”减刑假释要公开审理

23.01.2015  11:03

  记者韩景玮实习生李顺子

  本报讯近年来,由于多种原因,一些罪犯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权钱交易,获取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正。为避免“有权人”和“有钱人”特别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逍遥狱外”,享受“高墙特权”,省高院2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称:积极推动减刑假释公开审理,杜绝暗箱操作。省高院去年共对上述“三类罪犯”裁定不予减刑55件,收监45人;其中裁定不予假释的12件均为职务犯罪。当天,省高院还通报4起关于减刑假释方面的典型案例。

  发布|对“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要公开审理

  省高院新闻发言人许哲透露:近年来,由于多种原因,一些罪犯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权钱交易,获取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正,特别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逍遥狱外”,享受“高墙特权”的现象较为多发。

  2014年,中央政法委要求对这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必须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标准,省高院严格按照中央政法委和省委政法委的要求,加强了对“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指导,对位高权重、财力雄厚、关系广泛的罪犯进行重点检查,对“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全部要求开庭审理。为防止有权人、有钱人犯罪后利用关系和金钱,拉拢腐蚀司法人员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数据|去年对“三类罪犯”裁定不予减刑55件

  省高院减刑假释庭长张云龙通报称:2014年,省高院采取从严把握减刑条件,全面公开审理程序,共对“三类罪犯”裁定不予减刑55件,其中职务犯罪33件、金融犯罪4件、涉黑犯罪18件;裁定不予假释12件,均为职务犯罪;决定收监执行45人,其中职务犯罪罪犯40人、金融犯罪罪犯5人。全省法院对“三类罪犯”的减刑比例较其他罪犯低9.3个百分点,“三类罪犯”的平均减刑幅度较所有罪犯低0.67个月。实现了对“三类罪犯”从严控制、从严减刑的目的。

  下一步,省高院将对全省法院办理的“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每半年集中评查一次,并将评查结果报最高法院备案,用制度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案例

  A

  张金中不予减刑案:被告人张金中系某某县杨楼乡政府乡长助理、乡移民办公室副主任。2007年12月16日至2008年,其利用职务便利,伙同牛某、薛某捏造淹没土地划拨协议,意图从县移民局秦岗村户头骗取土地补偿款462528元未果后,又利用职务便利,指使牛某从牛世隆村套取土地补偿款250000元。同时,张金中还实施有受贿犯罪事实。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监狱提请为其减刑后,信阳中院认为,张金中自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至监狱确定的提请减刑之日未满二年,不符合减刑条件。遂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B

  张明宪不予减刑案:被告人张明宪原为河南省某某县级市宾馆经理兼出纳。1998年至2005年8月,其利用职务便利,虚列职工工资支出97252元,非法据为己有。同时,张还实施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没有退赃。法院以贪污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处罚金10万元。

  监狱提请为其减刑后,信阳市中院开庭审理认为,张明宪被判刑前没有退赃,被判刑后仅履行罚金1000元,没有积极消除犯罪影响,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没有退赔能力,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裁定对罪犯张明宪不予减刑。

  当天通报的另外两起案例,则是因符合减刑条件批准减刑的案例。他们分别是长葛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陈连生,河南省美术出版社原社长曹铁圈。二人分别被减刑10个月和6个月。线索提供乔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