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男子高空抛建筑垃圾砸死人 因过失致人死亡获刑
近年来,高空抛物行为备受关注,高空抛物不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甚至还有可能构成犯罪。玻璃、花盆、啤酒瓶、打火机、西瓜皮、日用垃圾等一些看似不起眼的“隐形杀手”一旦从高空坠下,很容易出现伤人事件。
身边的事儿
董某今年43岁,在许昌市区一家建筑安装公司打工。2014年9月的一天,董某在距离地面约13米的高楼上作业。为了图省事儿,他在明知楼下有人打扫卫生的情况下,向楼下抛掷建筑垃圾,致使扔下的彩钢瓦砸中孙某,造成孙某重度颅脑损伤,后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董某及家人和所在公司对孙某的家属进行了赔偿,但董某仍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检察机关诉至法院。
结果
近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在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情况下,抱有侥幸心理而依然实施该行为,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董某自首后认罪态度诚恳,且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董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提醒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大家,居家住户或者高空作业人员要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自觉遵守公共准则,以道德良俗和法制规定约束自身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不要将杂物放在窗台或靠近窗台的地方,以免大风来袭时发生意外。高空抛物关乎全体公民的人身安全,文明生活习惯要从你我每个人的行为中建立。
(记者 胡斌 实习生 刘强 通讯员 赵市伟、宋小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