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少年骑电车撞人赔3.5万 未满16骑电车违法

30.11.2014  14:13
学生骑电动车上下学的现象十分普遍

  记者 郭长秀 通讯员 龙邦 文图       

  本报讯 11月28日,记者在焦作市中站区法院采访时了解到,未满16周岁的涛涛因骑电动自行车撞人,导致家长赔偿了近3.5万元。

  昨日上午,焦作市中站区法院法官徐耀军介绍,2013年12月25日,未满16周岁的少年涛涛从东向西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一小区将胡先生撞倒,导致其骨折,后涛涛的父母带胡先生到医院检查治疗,并垫付医疗费3000元。胡先生在医院住了91天。后因赔偿纠纷,胡先生将涛涛告到法院。

  徐耀军说,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被告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将原告撞伤,应负全部责任。因被告系未成年人,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11月27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4756.13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未满16周岁者骑电动自行车,是违法行为。但在现实中这种现象十分普遍。

  记者在焦作市多所中学的停车场看到,电动自行车几乎占了一半。

  据焦作17中学的邓老师统计,在他们学校上下学骑车的学生中,骑电动自行车的达120名,占了骑车上学学生的三分之一以上。“学校只能劝学生最好不要骑电动自行车,但无法强制管理。”邓老师说。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规定,多数家长称没有听说过。

  昨日下午,焦作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说,对于16周岁以下学生骑电动自行车,家长要坚决制止,不要买车给孩子,最好自己接送孩子上学放学,交通部门和学校也要制定相关政策来监管未成年人。

  北京安都律师事务所侯巍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