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男子驾货车撞倒协警 从其身上碾压通过

08.10.2015  10:59
协警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撞人者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妨害公务罪 - 新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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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警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撞人者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妨害公务罪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4日10时许,李某驾驶一辆蓝色货车经过许昌市襄城县烟城路和东环路交叉口时,不仅不遵从在该路口执勤的襄城县交警大队协警马某的指挥靠边停车,反而加速通过并将马某撞倒后从其身上碾轧过去,造成马某身上多处骨折。后经鉴定,马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协警上路执勤是否系国家公务活动,协警身份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侵害主体,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妨害公务罪。襄城县交警大队协警马某在路口协助民警执勤系正在执行公务,李某不遵从协警马某靠边停车指挥,故意加速前行,并致马某轻伤,系妨害公务的行为,所以构成妨害公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而马某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侵害主体要件。李某在明知加速通过可能造成被害人马某受伤的情况下,仍加速通过,并致马某轻伤,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造成轻伤后果,所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判决结果

  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

   综合分析

  对于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承办本案的襄城县检察院检察官作出了以下评析:

   协警没有执法权

  行政执法的首要特征是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是由专门的行政执法机关执行的。我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协警的定位是“辅助”警力,在涉及需依法定职权才能完成的任务时,协警必须在在编民警的带领下开展执法活动,不具有行政执法权。结合本案,协警马某没有执法权,其单独上路执法本身就欠缺合法性,不具备执行公务的主体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