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男子酒驾撞人 谎称司机已跑自己是被撞人亲戚
很多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为了逃避责任而逃跑,构成肇事逃逸,受到从重处罚。而他,虽然未逃跑,却一直不承认自己是肇事者,他的行为是否也构成肇事逃逸?
身边的事儿
1月15日晚上9点,兰考县的杨某某在朋友家喝完喜酒后,晕晕乎乎地开着朋友家的面包车,揣着刚拿到手的驾驶证,载着另外两个伙伴回县城,走到城关乡田庄村路段时,与对面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在一起,骑车人郭某当场昏迷。
在路边工地上的工人们听见“咚”的一声响,都赶忙过来,看见发生交通事故了,赶紧拨打了110和120。交警勘查现场时,肇事司机杨某某说自己是郭某的“老表”,肇事司机已经跑了。说完,杨某某也打算走。办案民警看郭某伤势严重,就要求杨某某随着120急救车一起到了医院。在医院,办案民警询问杨某某基本情况,杨某某不报姓名,只说肇事司机跑了。郭某的家属问谁是肇事者,杨某某说是替朋友来处理事情的,仍不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
郭某的家属感到疑惑,不让杨某某离开医院。直到第二天上午8点,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民警再次对杨某某进行询问时,杨某某才如实承认自己就是肇事司机。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郭某的损伤为重伤。
后公诉机关针对此案提起公诉。公诉人员认为,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交警人员让其跟120急救车去医院,后因被害人家属怀疑杨某某是肇事司机,看着其不让离开医院,杨某某才未逃离医院。公诉人员认为杨某某这样的行为属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构成肇事逃逸。
杨某某在庭审中辩称,他没有承认是肇事司机是因为害怕挨打,事故发生后他没有跑,并到医院为被害人交钱治病,不应认定为逃逸。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杨某某自事故发生后始终没有离开现场和医院,仅因不承认司机身份而认定逃逸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近日,兰考县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根据案件的综合情节,未认定杨某某逃逸,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
宣判后,杨某某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效力。
法理解说
兰考县法院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的行为。从主观方面而言,肇事者的行为动机是一种积极的心理活动,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也要求,该行为“逃离事故现场”,包括逃离事故发生现场、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者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对于“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应从主、客观方面判断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脱离法律本身规定作扩大解释。结合本案,被告人杨某某自事故发生后,从案发现场到救护医院,虽有逃跑的想法,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实施了逃跑行为,仅因为有逃跑的犯意而认定逃逸,显然与我国刑法的本意相违背。法院遂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张东通讯员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