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和编码: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编码:XXXXXXXXXX
2.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事项
3.设定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3.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5《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3.6《河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3.7《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4.适用区域、申请主体及受理范围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
5.法定实施主体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实际实施主体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7.项目生效及失效时间
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执行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每年复核一次。
8.重要说明及注意事项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9.受理地点
郑州市金水路96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楼政务服务厅
10.办件类型:承诺件
11.审批条件
11.1予以批准的条件:
11.1.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11.1.2通过现场核查的(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11.1.3本行政审批无审批数量限制(产业政策限制类产品除外);
11.2 不予批准的情形:
11.2.1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11.2.2未通过现场核查的。
12.申请材料及标准要求
a.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一)申请资料按顺序装订。整套资料装订成册。
(二)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各项目标题小二号字,内容中文宋体小四号字,英文12号字,行间距25磅),左边距75px,页脚居中标示页码。
(三)申请资料要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提交的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并且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和复印日期,并加盖企业公章。在递交申请和/或现场核查时验证原件。
(四)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图纸必须清晰易辨,图纸需标明真实的面积及尺寸。
(五)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六)申报资料原件一份。另备申报资料复印件3-4份,现场审查用以及当地食药监管部门建立监管档案用。
(七)实施动态验收。
(八)本事项不得与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同时申请。
b.申请材料目录:
(一) 变更单位名称 :
序号 | 提交材料目录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文件 | 审查内容 |
1 |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 | 申请书到省局网站下载专区 下载打印 |
2 | 原《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 | |
3 | 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查看原件,留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变更登记审核表(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 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 纸质 | 需带原件,现场查看 |
4 | 其他相关资料。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如:董事会或全体股东决议、相关债权债务声明等。 |
(二) 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实际地理位置未变化)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文件 | 要求 |
1 |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 | 申请书到省局网站下载专区 下载打印 |
2 | 原《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 | |
3 | 营业执照副本(查看原件,留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变更登记审核表(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 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 纸质 | 需带原件,现场查看 |
4 | 有关部门对地址名称变更的核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 纸质 | |
5 | 其他相关资料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五) 变更生产品种
1. 变更生产品种名称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 1份 | 原件 |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3)“企业陈述”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4)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
2 | 营业执照副本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且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明细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2)如果是分支机构,还需提供其上级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授权委托文件。 |
3 | 企业平面图 | 1 | 原件 | (1)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2)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 |
4 |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 1 | 原件 | (1)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完全反映食品生产的全部工艺过程; (2)工艺流程图应当标注关键控制点和控制参数; |
5 | 质量管理制度 | 1 | 原件 | 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含: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7 | 其它相关资料 | 1 | 原件 | 纸质 |
13.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整改时间)。
14.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15.审批收费:无
16.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受理咨询;
2)办理流程咨询;
3)对申请过程的查询。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2)现场核查的配合;
3)申请过程的配合。
17.咨询
17.1咨询途径
a)咨询窗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楼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郑州市金水路96号)。
b)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371-63280302;63283507
17.2咨询回复
咨询回复方式:电话回复或网上答复。
18.审批流程
18.1办理流程图
1.2取号及电话(网上)预约
1)受理大厅取号机取号(待定)。
2)网上预约:网址(待定)。
1.3申请
18.3.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楼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郑州市金水路96号)。
2)网上提交。企业网上注册并申报;网址:(待定)
18.3.2提交时间及相关要求:
1)窗口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2)网上提交时间:时间不限。
按照申请材料目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提交后可取得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提交申请后,申请人即可取得申请编号,如果没有被当场受理的,可取得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网上提交申请后,申请人可接收到实施机关以短信方式告知的申请编号及收件凭证获取方式。
1.4受理
18.4.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18.4.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8.4.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18.4.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8.4.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5办理进程查询
1)查询电话:0371-63280302
2)查询网址:www.hda.gov.cn
1.6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单位: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96号3楼行政审批办
食品审查岗位:刘启波、王龙霞、管乐
1.7联系电话: 0371-63280202;0371-63283507
1.8监督电话:0371-63293869
1.9获取办理结果:自取或邮寄、快递
2法律救济
19.1投诉
河南省纪委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路96号医药大楼七楼709室。
举报投诉电话:0371-63280256
19.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地点:郑州市金水路96号
联系方式:0371-63280255;55072010
3文书样式
《食品生产企业许可申请书》,下载网址:http://222.143.25.88:8087/
21 附录: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变更).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