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企业发现食品可能造成危害,要2小时内上报

22.09.2017  20:11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了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简称“应急预案”)。

按照事件的严重程度,应急预案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即: 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重大(Ⅲ级)和一般(IV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设定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四个响应等级。

其中,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风险监测等工作。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分为四级,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对应预测将要发生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同时,应急预案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要依法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对于当事件进一步发展,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要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学校或托幼机构、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应急预案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相关单位、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新的应急预案印发后,2012年3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废止。从“食品安全事故”到“食品安全事件”,一字之变,新修订应急预案所包含的内容也更为丰富。

【责任编辑:宋月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