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规定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红线 5种情形要追究
□记者 张渝
本报讯 多年来,一些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一直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顽疾。近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其中要求: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违者将被通报、追责。值得注意的是,“领导干部是否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纳入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提拔任用考核之中,一旦越权,将被记录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之中。
现象:干预司法有直接表达的,也有含蓄暗示的
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在现实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
《法制日报》曾发文指出:这其中,既有来自外部党政领导干部间接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况,也有来自司法机关内部通过行政权力直接干预案件审理的情况;既有以个人名义托关系、打招呼左右办案的现象,也有通过组织名义听汇报、发文件,对案件提倾向性意见的现象;既有直接的表达,也有含蓄的暗示……因此,要彻底阻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就要让制度真正成为权力与司法之间的“隔离带”。
此次,我省印发《办法》就明确提出: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以组织名义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规定1授意、纵容亲属说情也是干预司法
有人问:哪些行为属于干预司法?除了直接干预,自己不吭声,授意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说情算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