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夏邑县产业集聚区温州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3.10.2014  18:52

夏财采购[2014]83号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夏邑县产业集聚区温州路建设工程已由夏邑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夏邑县交通运输局,资金来源为 BT模式 ,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夏邑县交通运输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提出投标申请。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概况:夏邑县产业集聚区温州路建设工程为新建工程,位于夏邑县产业集聚区内,跨越大道南侧,腾飞大道北侧,长寿大道西侧,路线全长642.1米,总投资约500万元。

2.2 项目采购编号:夏财采购[2014]83号

2.3 招标范围:路基、路面、排水、交通工程等附属工程以及为实施以上永久工程而必须的临时工程和缺陷修复。

2.4工期安排:2014年11月开始施工,2015年2月竣工,计划工期3个月。

2.5 标段划分:划分 1 个合同段。

标段名称

起止桩号

里程(米)

工期(月)

第1合同段

K0+000—K0+642.1

642.1

3

2.6 质量要求:合格 

2.7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近3年内有承担过类似工程的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相关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3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3.4不接受河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被评为D级的企业申请。

3.5报名时需提交企业所在地(或工程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记录查询证明。

3.6外省进豫企业,请到河南省建设行政部门办理企业资质、人员证书认证备案手续,并领取《进豫备案介绍信》后参加投标报名。办理办法请登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hnjs.gov.cn)查询详情。

3.7受权委托人必须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应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交纳证明原件。

4. 报名要求 

有意投标单位,请携带原件和二套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前来报名: 

(1)法人代表授权书、委托人身份证(提供原件) 

(2)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注册建造师证 

(6)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7)税务登记证 

(8)银行开户许可证 

(9)企业简介、近三年企业和项目经理同类工程业绩(列表并附合同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并提供原件) 

(10)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11)受权委托人必须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应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交纳证明原件。

5 . 招标文件的获取

请投标人于2014年10月13日至 2014年10月 17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注册建造师证书、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证、法人代表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及上述资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套到郑州市紫荆山路与陇海路交叉口方圆创始A座13层1316室河南腾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报名。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另行通知。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3 投标保证金:每标段20万元人民币。

7 、发布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政府采购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上发布。

本次活动接受监察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夏邑县交通运输局

联 系 人:徐先生

电 话:0370-6115677

监督单位:夏邑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0-6212452

监督单位:夏邑县监察局 

联系电话:0370-6213079 

招标代理人:河南腾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紫荆山路与陇海路交叉口方圆创始A座13层1316室

联 系 人:刘先生、胡女士

电 话:0371-55037391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