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院长坐堂审判“杀亲案” 被告人终审获死缓

19.05.2017  10:03


张立勇担任审判长亲审“刘东魁酒后杀亲案”。 河南省高院供图

图为上诉人刘东魁在法庭上追悔莫及。 河南省高院供图

  中新网郑州5月19日电  (记者 刘鹏) 发生于古都开封的“刘东魁酒后杀亲案”二审18日在郑州公开开审。因该案由二级大法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担任审判长坐堂亲审,备受各界关注。

  18日上午9时整,张立勇在河南省高院一号审判庭敲响法槌,宣布开庭审理被告人刘东魁故意杀人上诉一案。当日的庭审现场座无虚席,秩序井然。人民观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校学生及媒体记者等共计400余人参与旁听。

  根据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21日22时许,上诉人刘东魁在住处因家庭琐事与妻子李某芬发生争执,恼怒之下持菜刀朝正在床上睡觉的李某芬外孙李某格胸部猛砍一刀,又朝李某芬左肩部连砍两刀,致李某格死亡,李某芬轻伤。

  作案后,刘东魁逃离现场,次日向警方投案。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刘东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6299.63元。

  宣判后,被告人刘东魁提出上诉。

  18日,根据检察员、辩护人的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员及专家证人分别出庭作证,接受检辩双方质证。法庭围绕刘东魁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亦或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李某芬是否有过错、原判量刑是否适当等问题展开了充分辩论。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刘东魁因琐事酒后持刀行凶,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且死者为年仅六岁的无辜儿童,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刘东魁逃离案发现场后,多次打电话给亲属让救治李某格及李某芬,之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另在二审期间,刘东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在庭审中,能够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最终,法庭在充分听取了检、辩双方及13位人民观审员的意见后,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上诉人刘东魁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针对上诉人刘东魁因故意杀人此度被改判死缓,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表示,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我国奉行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少杀慎杀。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从宽处罚的情节,应当从严惩处,可以判处死刑;而对于具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以不适用死刑,尤其在决定是否适用立即执行死刑时要特别慎重。

  刘德法认为,综合刘东魁案全案事实和量刑情节,原审判处其死刑显属不当,二审应依法予以改判。

  记者注意到,早在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曾提出了要在全省推动法院院长一线审案的建议。3个月后,张立勇敲响法槌做表率,首次以审判长的身份出庭审理一宗杀妻“灭门案”。随之,该省多位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院长也相继走向一线,坐堂亲审。

  当年,针对有“法院院长审案是一种形式主义”的质疑之声,张立勇在受访时回应称,担任审判长就要对整个案件负责,如果案子出了问题,就要负主要或全部责任,没有人会拿自己的身家性命搞形式主义。

  在张立勇看来,法院院长要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审判工作中,回归司法本位,要在根本上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他表示,其作为高院院长,必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要改变过去领导只听案件汇报、不具体承办办案的做法,每个法官每年都要有审判任务。”18日,张立勇在受访时表示,今后河南所有的法院院长、庭长开庭断案将步入常态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