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补充规定》调整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分工
中原网讯(记者武建玲) 记者昨日获悉,省高院最近出台《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调整全省中级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分工,18个中级法院分成6组,实行“推磨”方式审理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范围每两年调整一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公布了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分工方案。
全省18个中院分6组“推磨”轮换
此次出台的《补充规定》提出,对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省直行政机关和省辖市市直行政机关作被告的案件除外。对于实行异地管辖的行政案件,如果原告坚持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并起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三人提出异议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根据《补充规定》,18个中级法院分成6组,每组3个,全部实行“推磨”方式,每两年调整一次。现在,郑州、洛阳、新乡为一组,实行“推磨”方式,郑州中院管辖洛阳市政府作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洛阳中院管辖新乡市政府作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新乡中院管辖郑州市政府作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郑州13个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
根据省高院的补充规定,郑州中院也发布调整后的郑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分工方案。根据新的方案,郑州市各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一审行政案件(不含按照规定应移交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以省直厅局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全部实行异地管辖。
新的方案规定,13个基层法院全部实行“推磨”方式,每两年调整一次,同时调整了中原区法院、二七区法院、高新区法院等基层法院的异地管辖范围。
郑州市各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分工为:金水区法院管辖原由中原区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原区法院管辖原由二七区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二七区法院管辖原由郑州高新区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郑州高新区法院管辖原由金水区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管城区法院管辖原由惠济区法院管辖的所有一审行政案件,惠济区法院管辖原由新郑市法院管辖的所有一审行政案件,新郑市法院管辖原由中牟县法院管辖的所有一审行政案件,中牟县法院管辖原由管城区法院管辖的所有一审行政案件,新密市法院管辖原由登封市法院管辖的所有一审行政案件,登封市法院管辖原由巩义市法院管辖的所有一审行政案件,巩义市法院管辖原由荥阳市法院管辖的所有一审行政案件,荥阳市法院管辖原由上街区法院管辖的所有一审行政案件,上街区法院管辖原由新密市法院管辖的所有一审行政案件。
郑铁中院管辖以郑州六区区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此外,按照省高院规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部分行政案件。在此之前,以郑州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郑州中院管辖。现在,以金水区政府、中原区政府、二七区政府、管城区政府、惠济区政府、上街区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改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该院还管辖省高院指令再审的行政案件和指定管辖的其他行政案件。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以省直厅局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和省高院指定管辖的其他行政案件。
编辑:赵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