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安全设备未按规定安装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29.02.2016  19:27

豫安监管罚[2016]01、02号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

负责人:张道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218533373(1-1)

地    址: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191号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5年8月5日,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在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油库储油罐未按规定安装具有液位测量远传功能的液位计,责令企业于2015年12月31日整改到位。2016年1月6日经复查,此问题仍未整改到位。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关于中石化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油库隐患整改不予延期的批复、液位计未安装的现场照片26张、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

二、处罚依据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三、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该公司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研究,我局决定依法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对该企业给予5万元罚款

2、对法定代表人张道远处1万元罚款。

四、救济渠道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