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和排土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0.05.2015  22:35

豫安监管办﹝2015﹞6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8号)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家会诊工作,确保汛期金属非金属矿山和排土场生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成立专门的防汛安全管理机构,制定汛期领导带班和人员值班计划,完善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将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确保落实到位。

2.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及时修订防汛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组织员工和可能危及的临近居民进行联合演练。汛期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及时做好预警预报工作。

3.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落实外聘专家检查制度。汛期前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开展专家会诊检查,按照《地下矿山汛期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检查)报告》(附件1)、《露天矿山汛期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检查)报告》(附件2)和《排土场汛期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检查)报告》(附件3)内容逐项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按照“五落实”要求,汛期前整改完毕,评定A、B、C安全等级,并将《会诊报告》(一式三份)报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备查。

二、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日常监管的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依据《会诊报告》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执法检查表》(附件4),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执法检查计划,组织专家和执法人员对重点矿山和排土场进行专家复诊,并根据复诊情况开展执法工作。对复诊结果为A级的矿山和排土场,可同意其生产或作业,同时下达隐患限期整改指令;对复诊结果为B级的矿山和排土场,应下达停产整改指令,隐患整改完毕、经复核达到A级标准后方可同意其恢复生产或作业;对复诊结果为C级的矿山和排土场,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应依法暂扣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备案手续,并下达停产整改指令,隐患整改完毕,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诊,符合标准后方可同意其恢复生产或作业。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对《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执法检查表》查出的问题,要依法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执法活动结束后填写《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执法检查表》存档备查。

三、加强督促检查

各地要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监管工作督查表》(附件5)内容,对各地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确保汛期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1.地下矿山汛期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检查)报告

          2.露天矿山汛期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检查)报告

3.排土场汛期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检查)报告

4.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执法检查表

5.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监管工作督查表

附件下载.doc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