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出台犯罪量刑细则 规范15种犯罪量刑

25.07.2014  10:24

两起案情大体相同的案件,两家法院的判决却可能天壤之别。这类判决今后在我省可望避免。7月24日,省高院向媒体通报: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相关法规,近日,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常见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15种犯罪的量刑予以规范。

对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予以规范

这次出台的“实施细则”共分5部分:一是“量刑的指导原则”;二是“量刑的基本方法”,规定了量刑步骤、调节基准刑的方法、确定拟宣告刑的方法和确定宣告刑的方法;三是“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明确了28种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四是“常见犯罪的量刑”,对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15种犯罪的量刑予以规范;五是“附则”,明确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在常见量刑情节的部分,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十四种常见量刑情节外,又根据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增加了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预备犯、胁从犯等14种量刑情节,使法官在量刑时更有依据。在十五种常见犯罪的量刑部分,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诈骗等常见、多发且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最密切相关的犯罪设置了具体、细致的量刑标准和规则,使审判人员量刑时有步骤可循,有据可依。

避免同案不同判,防止量刑畸轻畸重

量刑规范化改变了传统的量刑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逐步建立起“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结合”的量刑方法和步骤。量刑规范化明确规定当庭认罪、积极赔偿、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从轻情节。通过释明每个量刑情节的从重、从轻标准,使当事人正确理解,就能够有效避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

这次约定的15种常见犯罪,基本占基层法院全部刑事案件的90%左右,规范这些案件的量刑不仅有助于实践操作,还能为下一步逐步实现其他罪名的规范化量刑提供经验。与2010年制定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相比,这次公布的《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对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调整,对该四种犯罪的数额进行了重新规定,对相应犯罪数额增加刑罚量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并对从重、从轻处罚情节进行了规定。同时,《实施细则》还对原《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部分犯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进行了修改,规定了具体调节比例增加或减少基准刑的上限,进一步防止量刑畸轻畸重。

此外,《实施细则》还特别明确和强调了“以定性分析为基础,结合定量分析”的量刑方法,要求法官将这种量刑方法运用到量刑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在量刑时,要综合考虑分析全案情况,对于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管制、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或者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均不适用《实施细则》。同时,还要求法官在量刑时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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