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实施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发放工作
6月4日,新县县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为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发放补贴实施方案。会议指出,发放困难残疾人护理补贴是构建残疾人“两个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改善困难重度残疾人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会议强调,要严把鉴定和审核关,凡属于重度残疾人的,要全部发放到位,并接受社会监督。会议决定,由县残联牵头,组织专家逐乡(镇、社区)集中对残疾人进行伤残鉴定。
6月9日,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新县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发放实施方案》(新政办〔2014〕24号),对发放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的对象、补助标准、经费来源、补贴程序、发放办法等提出具体要求。
据统计,全县有重度残疾人1519人,目前县残联正在组织乡、村对持有二代证的重度残疾人进行登记建档造册、辖区公示。县财政将筹措资金,对每名贫困重度残疾人每月发放100元的护理补贴。
附:
新县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2014年,县政府把为困难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护理补贴纳入十件民生实事,作为保障困难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改善其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好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护理补贴发放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
(一)具有本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肢体残疾一、二级,精神残疾一、二级,视力残疾一、二级,智力残疾一、二级,听力、言语残疾一级和多重残疾的重度残疾人;
(二)生活明显不能自理,表现为长期卧床或日常生活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确需他人长期照顾;
(三)残疾人本人无业、无固定收入;
(四)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
二、补助标准
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经费来源
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经费由县财政负责筹措,每年由县残联编制经费预算,报县财政审定后纳入年度预算。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重度残疾人护理,改善其基本生活环境和生活状况。
四、补贴程序
(一)申请
由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家庭填写《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区)提出申请。
(二)初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委会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新县困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报乡镇(区)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核
乡镇(区)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对无异议的,要在《新县困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复印件和审批表一并报县残联审批;对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县残联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审批
县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五、发放办法
(一)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发放采取动态管理办法,实行半年申报审核制度,补贴资金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6月份申报审核5月31日前核发的重度残疾人证情况,7月份依据审核结果发放上半年补贴;每年12月份申报审核11月30日前核发的重度残疾人证情况,次年1月份依据审核结果发放下半年补贴。
(二)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残疾人家庭以符合条件的困难重度残疾人的名义在新县农村商业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新县支行的营业网点开设个人银行账号,由各乡镇 (区)财政所按照县残联审定的名单统一打卡发放。
(三)县残联负责全县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区)负责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的调查、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县财政局、残联、审计局和各乡镇(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加强对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套取、截留和挪用补贴资金行为发生。
(五)补助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残联取消其补贴资格,停止发放补贴金。1.补贴对象的户口迁出本县的;2.补贴对象已亡故的;3.补贴对象经各种康复措施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规定残疾标准的;4.补贴对象家庭未尽到护理责任的;5.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