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公安局“高拍仪、指纹采集仪、人口管理系统升级、人像采集系统、电动车打码信息采集软件”招标公告

25.09.2014  10:28

商丘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商丘市公安局的委托,就“高拍仪、指纹采集仪、人口管理系统升级、人像采集系统、电动车打码信息采集软件”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国内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商财采(2014)211号

二、招标货物名称:商丘市公安局“高拍仪、指纹采集仪、人口管理系统升级、人像采集系统

A包:高拍仪、指纹采集仪、人口管理系统升级等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采购预算价

备注

1

高拍仪

40台

104.5万元

见技术参数部分清单

2

指纹采集仪 

16台

3

人口管理系统升级

1套

B包:人像采集系统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采购预算价

备注

1

摄像器材

34套

40.8万元

见技术参数部分清单

2

人像采集系统软件

1套

C包:电动车打码信息采集软件(采购预算价:235000元)

序号

项目

数量

备注

1

电动车打码信息采集软件(B/S前台客户端)

200套

每个派出所各1套

2

外网数据处理系统

1套

外网服务器端

3

数据查询应用系统(Web网站)

1套

外网服务器端

4

内网数据处理系统

1套

公安内网服务器端

5

电动车治安管理平台(WEB网站)

1套

公安内网服务器端

说明

软件制造商在合同期内提供免费使用硬件(外网应用服务器、外网数据库服务器、外网边界前置服务器、内网应用服务器内网数据分发服务器、物理安全隔离网闸、双线路由器各1台)

本项目为三个包,投标供应商可以全投,也可以分投,但一个包内设备不得拆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资金来源:财政投资

三、标书售价:人民币200元/份(售后不退)不邮寄。

四、购买标书时间:2014年9月25日—2014年10月16日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公休日除外)

五、购买标书地点:商丘市财政局1208房间

六、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4年10月17日上午9:30投标截止。

                                                2014年10月17日上午9:30开标。

七、投标及开标地点:商丘市财政局二楼会议中心第三会议室

八、联系人:曹先生        孙先生             

    联系电话:0370—2697808   

九、  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2、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年检合格、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的企业。

      3、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能独立完成采购项目的专业技术力量,能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售后能力。参加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A包人口管理系统根据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13]42号)通知和河南省公安厅通知要求,必须以服务接口的形式实现全国共享。

5、中标后中标供应商必须提供A包所有设备针对本采购项目的授权委托和售后服务承诺书。

十、购买标书时必须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开标时必须提供以下资质(原件开标现场备查,复印件加盖公章做在投标文件中):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机构代码证副本。

2、A包提供河南省人口系统集成商对指纹仪前端采集软件出具的厂商对接成功证明函原件;所投指纹仪产品必须满足常住人口软件用户指纹登陆要求。

B包人像采集系统软件必须具有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鉴定报告,符合《GB  16796-1997  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A  461-2004  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要求》;具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人像采集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具有二代身份证人像采集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与河南省常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河南省身份证信息管理系统能达到无缝连接(提供常住人口和身份证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厂商出具的证明函);软件不限制拍照次数和使用年限,至少提供五年的免费升级维护,中标后提供原厂针对该项目的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

C包电动车打码系统因采集时需与河南省常住人口系统软件厂商进行比对时,必须达到无缝连接(必须提供河南省常住人口系统软件商出具的证明函)。

3、开标时需提供由投标供应商注册地或采购招标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原件做在投标文件正本中。

 

               商丘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