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河南两部门印发通知,做好融资租赁企业有关工作

05.03.2020  14:13

大河财立方消息 3月5日,据河南省金融局消息,日前,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通知,做好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资格确认及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备案工作。

通知要求,在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资格确认工作方面,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河南省鼓励的发展方向或政策导向产业,以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融资租赁企业。鼓励和支持在河南自贸试验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开展飞机、工程机械、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

  通知全文如下: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做好融资租赁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做好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资格确认及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备案工作,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7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资格确认工作

(一)支持方向

1.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我省鼓励的发展方向或政策导向产业,以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融资租赁企业。主要包括:服务于“一带一路”、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代综合交通枢纽、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装备制造、食品制造、新型材料制造、电子制造、汽车制造等主导产业;冶金、建材、化工、轻纺等传统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飞机、船舶、工程机械等相关领域;以智能制造为引领的“三大改造”重点项目;文化产业投融资渠道;城乡公用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广播通信、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等领域;现代农业发展,积极开展面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兴农业经营主体;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加工设备购置更新;居民家庭消费品租赁市场;家用轿车、家用信息设备、耐用消费品等。

2.鼓励和支持在河南自贸试验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开展飞机、工程机械、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

(二)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具备核心主业突出、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等特点,并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范围。须符合《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2.公司名称。新设融资租赁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为“融资租赁”字样。

3.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一次性缴纳到位。入股资金为自有货币资金,出资来源真实合法,权属明晰,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借贷资金入股。

4.股东。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须为企业法人。

(1)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应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近3年内在市场监管、税务、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义务未履行完毕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财务状况良好,货币资金满足出资需要。

(2)其他法人股东应管理规范、经营良好,有充足的货币资金以满足出资需要;近两年内在市场监管、税务、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义务未履行完毕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5.从业人员。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融资租赁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

6.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8.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9.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确认资格后,方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办理增项业务,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提交以下材料进行试点资格确认:

1.融资租赁企业申请表(原件1份)。

2.验资报告(新设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提供,原件1份)。

3.注册资本金来源说明(每个股东分别提供,并承诺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原件1份)。

4.融资租赁企业在当地主流报纸刊登的公告(原件1份)。内容包括:融资租赁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比例、拟任董事长、拟任监事长、拟任总经理人选,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合法、依法合规经营,并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责任。

5.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6.融资租赁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设董事会时提供)和监事会(设监事会时提供)的决议(原件1份)。

7.融资租赁企业公司章程(原件1份)。

8.融资租赁企业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原件1份);企业注册不足三年的,按实际提供;新设立未开展业务的可不提供。

9.当年新设的融资租赁企业需提交企业法人股东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1.法人股东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不足三年,按实际提供);2.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原件1份);3.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1份)。

10.企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财务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制度等(原件各1份)。

11.企业拟任(或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并附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原件1份)。

12.融资租赁企业关联企业中如有从事典当、小额贷款、信托、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的,需提供相关业务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业务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情况(原件1份)。

13.融资租赁企业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上一年度融资租赁业务的详细经营情况(原件1份,具体为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年度经营情况表所载内容及对有关数据的详细分析说明)。

二、融资租赁企业备案工作

(一)备案条件

1.在河南境内、经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审批、并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监管部门备案。

2.已经取得试点资格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和已经备案的外资融资租赁企业,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自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管部门备案。

(1)变更名称。

(2)变更组织形式。

(3)变更注册资本。

(4)变更公司住所。

(5)变更股权结构。

(二)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融资租赁企业备案表。

2.企业拟任(或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并附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原件1份)。

3.融资租赁企业公司章程(原件1份)。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三、申报程序

(一)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业务试点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符合本通知申请条件的,应按照材料清单准备相关材料,通过属地监管部门逐级上报。

2.初审。各级监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经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金融局公示无异议的,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查中,需要材料补正或情况说明的,要于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清单,并要求申请人限期完善;需要现场核查的,可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受理省辖市金融局提交请示,对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查。省税务局核实融资租赁企业(或股东)依法纳税情况。经研究同意的,分别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省税务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联合发文确认融资租赁企业资格。不予批准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确认资格文件通过邮寄或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监管部门或申请人。属地监管部门应督促融资租赁企业5个工作日内登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完善相关基本信息。

5.建档。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对相关申请材料、补正材料、确认文件、备案材料等进行整理归档。

(二)融资租赁企业备案办理程序

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后30日内,按照材料清单准备相关材料,由企业注册地所在省辖市监管部门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材料进行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指导申请人按要求准备材料,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审核材料。

(二)各级监管部门要组织辖内融资租赁企业及时、准确地报送月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省辖市金融局要于每月3日前将辖区内月度经营情况表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5日前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上一季度统计表、说明等有关数据,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辖内融资租赁企业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和工作开展情况。

(三)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公告制度,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对不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经营存在异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采取加大现场检查频次、限期整改、建议取消有关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取消融资及其他合作业务、取消融资租赁企业业务资格、将违规违法行为录入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警示系统等方式,予以惩戒。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2020年1月20日

【责任编辑:牛尚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