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检察院出台意见 护航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18.10.2016  23:02

      为服务保障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近日,河南省检察院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和促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意见》。《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站位全局,积极履职,切实增强保障和促进示范区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在保障和促进示范区建设中的职能定位,积极发挥法律监督各项职能作用,为示范区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特别是郑洛新三地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保障和促进示范区建设的重大意义,找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示范区建设的接合部和切入点,努力为示范区营造充满活力的创新创业环境、公平公正的政务商务秩序。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规范司法,确保保障和促进示范区建设的质量效果。司法办案做到正确区分“科研人员合法兼职取酬与利用行政权力索贿受贿的界限”“科研人员合法股权分红、知识产权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科技创新探索失败、合理损耗与骗取科研立项、虚增科研经费投入的界限”等6个区分。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轻易作为犯罪处理。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加大对示范区企业创新发展的保护力度,对创新发展中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要区分情况慎重对待,做到“两不三宽”,即对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后果不很严重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科技创新岗位的人员轻刑犯罪,不轻易采取强制措施;对在科研项目实施中的失当做法,但有利于实现创新预期成果的,应当予以宽容;在创新过程中发生轻刑犯罪、过失犯罪但完成重大科研创新任务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共同犯罪案件,重点追究主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和犯罪情节较轻的,依法从宽处理。要注重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在具体司法办案中,严格做到“六个慎重”,即慎重传唤企业负责人;慎重查封企业账册;慎重扣押企业款物;慎重冻结企业银行账户;慎重动用警车进企业办案;慎重发布可能对企业形象和声誉有不利影响的相关信息。

      《意见》还对检察机关落实示范区建设各项服务保障措施,着力提升保障和促进示范区建设能力水平等方面作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