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老赖”转让股权获得260万元 却不还债

31.05.2017  15:43

  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转移大额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新密市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8月18日判决丁某、张某向原告吴某偿还欠款89万元,后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法院。2014年11月23日,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丁某和张某均未履行法定义务,且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某于2015年7月24日将其在郑州某文化公司的股权以2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后,依然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还款义务。

  丁某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其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7年3月21日,新密市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丁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丁某与被害人吴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实际履行完毕,吴某对丁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法院认为可酌情对丁某从轻处罚,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在民事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义务,且恶意转让其财产,造成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