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速108km/h!郑州男子驾驶“疯狂”电动车撞上外卖小哥

27.11.2019  09:31

电动车以其使用便利、购买价廉、停车方便的优势,成了人们短途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然而,随意变道、闯红灯、逆向行驶、非法载人、超速行驶等违法驾驶行为,给道路安全造成极大隐患。

2019年10月22日12时58分许,美团外卖骑手小哥王迁驾驶郑州6205227号两轮电动车沿郑州市航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航海路汇美茶城南门信号灯路口处,绿灯亮后,沿路口斑马线由南向北经过路口。就在此刻,由西向东一辆飞速行驶的电动车撞了上来,骑手小哥王迁被撞飞起后重重摔在了地上。

接到报警后,郑州交警四大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经调查:刘坤(男,19岁)驾驶超标电动车沿郑州市航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航海路汇美茶城南门信号灯路口处,超速且违反信号灯行驶,与王迁(男,36岁)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双发车辆受损、王迁左腿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当日,王迁被送到郑州中医骨伤医院治疗。次日转往省骨伤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11月8日出院。王迁两次手术及医药费高达9万余元(下一步还有拆除钢板的费用)。

事故发生后,交警四大队对刘坤驾驶电动车和车速进行了鉴定,根据天津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果和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1.刘坤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符合GB7258-2017中的3.6条所规定的摩托车定义,属于GB7258-2017中3.1条所规定的机动车所包含范围内。因此,刘坤所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类两轮轻便摩托车”,亦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质,故刘坤驾驶两轮电动车的行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

2.刘坤驾驶的两轮超标电动车发生事故前通过参考点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08km/h。

最终,刘坤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迁无责任。

下一步,电动车驾驶人刘坤不但要面临此次事故产生的所有赔偿,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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