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出台:明确自身权力义务 做合格乘客
24.09.2015 10:05
本文来源: 河南频道新闻
9月23日,《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简称《条例》)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与今年6月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版本相比,此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修改稿并没有太大修改,针对可享受优惠或免费乘车待遇的群体,将此前规定的“儿童”明确为“学龄前儿童”。
【变化】
可优惠或免费乘车的“儿童”
明确为“学龄前儿童”
今年4月底,郑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范强介绍,会后,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又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同时,就其中的关键问题,赴外地进行专题考察,还研读了日本、韩国等国家和香港、台湾等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借鉴立法经验。今年6月26日,《条例》经郑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关于《条例》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中介绍,法制委员会按照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没有提出大的修改意见。
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适应郑州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的新形势,确保轨道交通建设和安全运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条例》是必要的,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批准审议。
在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的《条例》审议修改稿中,与此前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版本相比,一处明显的变化,是把可享受优惠或免费乘车待遇人群之一的“儿童”明确为“学龄前儿童”。
根据《条例》,“老年人、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现役军人和残疾人按照规定可享受优惠乘车或者免费乘车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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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9.2015 10:05